哪些建筑物必须设置建筑消防给水系统?

一、需要设置建筑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

  1、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2  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3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二、建筑消防给水系统

  1、灭火剂: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水蒸汽、泡沫等。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任务是供给消防水池和消防车用水。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分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其划分主要是根据消防车的供水能力及消防登高器材的性能来确定的。规定其划分界限为10层及其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有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24m以上的其他民用和工业建筑。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扑救室内的初期火灾,对于较大的火灾主要求助于城市消防车赶赴现场,由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取水加压进行扑救灭火。对于高层建筑,原则上立足于自救。 

  2、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是指多幢建筑所组成的小区及建筑群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城镇、居住区、企业单位的室外消防给水,一般均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即消防时市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供水压力为大于或等于0.1MPa。)、天然水源(枯水期最低水位及寒冷地区冰冻)或消防水池供给,为了确保供水安全可靠,高层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水源不宜少于两个。

  3、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组成 

主要是由室内消火栓、水带、水枪、消防卷盘(消防水喉设备)、水泵接合器,以及消防管道(进户管、干管、立管)、水箱、增压设备、水源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