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规范有哪些?

4.12.1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
4.12.2 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 的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功能试验,并应满足标准要求。
1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3 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 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4 消音和复位功能。
5 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6 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7 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8 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 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 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9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8 款的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2.3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规范第4.12.2 条的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