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二十三条 既有居住建筑安装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在建筑物共有部位安装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提倡业主使用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表决。
既有建筑安装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由业主依法确定实施单位、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工程验收交用。提倡与政府部门推进的抗震加固、建筑节能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在屋顶部位安装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可由参加安装的业主委托房屋管理单位统一组织设计和设备采购、安装。
第二十四条 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报文物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业主应当优先选择建筑物的原设计单位作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单位;如果选择其他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在阳台安装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当由安装单位出具由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安装部位承载能力符合要求的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费用由产权人负担,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国家和本市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资金补助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的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改造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备案、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与施工许可、设备采购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