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排水水景设计规范有哪些?

3.11.1  水景的水质应符合相关的水景的水质标准。当无法满足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相关标准及修订情况,目前来看,满足标准不一定满足水质稳定)
3.11.2  水景用水应循环使用。循环系统的补充水量应根据蒸发、飘失、渗漏、排污等损失确定,室内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1%~3%;室外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3%~5%。
3.11.3  水景工程应根据喷头造型分组布置喷头。喷泉每组独立运行的喷头,其规格宜相同。(水压平衡是水景设计的关键)
3.11.4  (此条删除)
3.11.5  水景工程循环水泵宜采用潜水泵,并应直接设置于水池底。娱乐性水景的供人涉水区域,不应设置水泵。
水景工程循环水泵宜按不同特性的喷头、喷水系统分开设置。水景工程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按所选喷头形式、喷水高度、喷嘴直径和数量,以及管道系统的水头损失等经计算确定。(便于平衡水压,一般技术要求)
3.11.6  当水景水池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补充水时,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补水管上应设置用水计量装置。(不同的系统状态)
3.11.9  瀑布、涌泉、溪流等水景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设计循环流量应为计算流量的1.2倍;
 2  水池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11.6条和第3.11.7条的要求;
 3  电器控制可设置于附近小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