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

 
 
(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加权平均售价)。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 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成本×(1 成本利润率)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一)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从价定率)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复合计税)
 
 
(二)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1.从价定律: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注意】“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是免税农产品,材料成本=买价×(1-扣除率)。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征收管理方面:海关代征,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1.从价定律: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