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中同类资质的成员等级不同如何确认联合体等级,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实践中,一线人员确认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要结合联合协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确认。

一、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很明显,虽然《招标投标法》明确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强调了“相应”二字),但关于联合体资质的确定还是说的不够清楚,导致好多人、甚至是一些专家对此误解,认为两家公司都要有资质,只要一方资质较低,就要按照较低的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关于这一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就说的就比较清楚了,联合体的资质是按照分工确定的,如果分工相同,按资质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