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书未密封应作何处理?

招标人应拒收未密封的投标书。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密封的目的在于保证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不被泄露,并且不被其他人恶意篡改。可见,接收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既不能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又无法保障公平有序的招投标竞争秩序,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应予杜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如接收未按要求密封的(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参考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盖章的,可以拒收吗?

“投标人须知表”中,有一项说明:“密封”的意思是投标人对内层包封的封口缝牢固粘接并加盖单位公章,外层包封的封口缝牢固粘接并只加盖具有“密封”二字的密封章。如果内、外层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其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请问如果投标人在外层封皮处不只盖了“密封”二字,还加盖了公章,可以拒绝其投标么?

答: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