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令第3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的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 (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请问附属机构包括哪些?

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中所指的“附属机构(单位)”具体范围包括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相关机构。

1、投标的项目与主体机构一致时,附属机构是无资格投标的。(涉嫌违标)
2、受过相关行政处罚,且还在处罚期内的,或者行业内黑名单限制的。
3、无实际编制的附属机构(也就是一个皮包机构)
4、权责不明的附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