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具体指哪一日?

答:“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中的“知道”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是“证明的知道”,而“应知”(应当知道)是指: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是“推定的知道”。

认定“应知”(应当知道)时,凭借的是裁决者个人的“自由心证”,受裁决者的政治、业务素养、道德品格、价值取向、个人情感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应知”(应当知道)的情形做了界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是获取文件后第一天吗?

答:应当从获取文件后的第一天算起。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以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的时间为“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仍然以纸质方式提供招标文件的,以供应商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取招标文件时登记、签字的时间为“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时间。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