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现场可以对哪些问题提出异议?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开标现场可能出现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的争议,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这些争议和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影响招投标的有效性以及后续评标工作,事后纠正存在困难或者无法纠正。对于开标中的问题,投标人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

首先,我们要知道开标现场有哪些人参加,才知道可能会提出哪些异议。
根据财政部87号令的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需要注意一

点是,评审专家并不能参加开标活动。

因此,开标现场的参加人员应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

通常投标人会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对现场开标进行监督,一般会有以下情形:

一是投标截止时间已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仍然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二是在唱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密封,却仍然唱标。

三是发现唱标结果与本公司投标文件不一致,或者其他公司唱标与实际记录不一致。

四是认为工作人员与投标公司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针对上述四种最常见的异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当场及时处理。

1.对于已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要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2.调看监控录相,对于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3.对唱标结果不符的情形,可以现场三人以上再次核实,发现错误及时更正,并签字确认。

4.对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进行核实,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出具承诺书。如果不存利害关系,应该继续开标活动,否则,应及时调整人员。

现在开标工作越来越规范,投标人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这对净化投标市场是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