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的编制包括两部分内容,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文件的装订和递交。

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例如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必须响应,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还包括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写。例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提示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避免投标人任意修改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减免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例如不得串通投标,不得弄虚作假等。

② 投标文件的装订、递交,包括投标文件的装订、签署、密封、递交。

A. 装订、打印、包装要求。

例如,要求使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形式以及投标文件副本数量等。包装要求还包括对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包装、封条规定,例如,有的要求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要分别密封包装,包装袋封口处签字盖章。

B. 签署要求。

一般要求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但在实践中注意投标人的投标主体,投标人的投标主体为法人的,可以按上述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主体不是法人的,例如其他组织的,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的,应由自然人签字。

签署要求还包括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等修改以及签署位置的要求,例如,要求在改动之处按签字或盖章规定确认,逐页小签或在实质性要求响应页签字等。有的允许使用签字人的人名章。总之,招标文件的签署要求规定应明确,且符合常理。

C. 盖章要求。

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盖章要求。一般规定投标文件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有时也允许盖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专用章。允许盖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专用章的,应要求投标人出具专门授权书。盖章要求还包括对盖章位置以及证明材料的要求,例如营业执照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D. 密封要求。

投标文件密封的目的是防止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前拆封,导致投标文件内容泄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的规定,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属实质性要求。由于法律法规对投标文件密封的目的不明确,实践中,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过于繁琐、刻板,追求形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又不认真履行密封检查义务,时而引发争议。

E. 标志要求。

标志是指投标文件外包装上的用于识别投标人的标记。投标文件的标志要求包括投标人名称、地址、投标标的(标段或标包)以及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提示等内容,主要用于识别投标人名称、投标标的,提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妥善保管,以及发生需退回投标文件情形时便于退回等内容。有的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的标志要求规定为实质性要求。

F. 递交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拒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是法律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G. 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是投标人的权利。投标截止时间后,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必要澄清、说明”情形外,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或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