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工程货物招标项目在购买招标文件阶段,A、B两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投标截止时间前,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他人,变更后两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无亲属关系,两家公司无股权关系。请问是否可以认定A、B两家供应商投标无效?

解析:不可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根据介绍,本项目应该是进入评审阶段后或者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才发现这一问题。在评审阶段,评标专家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审,此时A、B两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不存在投标无效情形。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交应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包括:
1、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投标文件。
2、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多个报价的投标文件。
3、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投标文件。
4、只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无单位盖章的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