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条款的结算筹划

中标后签订合同,应注意的是:

(1)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工程内容应与招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2)建筑材料价格如一次包死,应预测工期时间内可能出现的价格浮动幅度,并设定风险系数,写入合同条款。

(3)对于合同中有关结算、付款、索赔等方面的条款,要认真研究,预结算人员要积极提出看法和建议。预先控制,掌握主动。把好专项条款审核关。

二、词语定义的筹划

一字之差、一词之差、一句之差引发的纠纷在生活中比比皆是,在工程结算领域,因一字之差导致双方发生不同的理解,继而造成工程结算纠纷的实例也比比皆是,希望引起注意。

实例1

在某供应合同中,付款条款对付款期的定义是“货到全付款”。而该供应是分批进行的。

在合同执行中,供应方认为,合同解释为“货到,全付款”,即只要第一批货到,购买方即“全付款”,而购买方认为,合同解释应为“货到全,付款”,即货全到后,再付款。

从字面上看,两种解释都可以。双方争执不下,各不让步,最终法院判定本合同无效,不予执行。

分析:

实质上本案例还可以追溯合同的起草者。如果供应方起草了合同,则应理解为“货到全,付款”;如果是购买方起草,则可以理解为“货到,全付款”。

实例2

某工程的施工合同,由于甲方签订合同时疏忽,土方外运费单价包干40元/m3,按甲方的本意是指此价除不含税外,已含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但后面未明确注明“税前计取”四字。

乙方编报工程结算时,按单价40元/m3进入直接费,又计取了间接费、利润、税金后,其单价实际己变为67.41元/m3。

结算单价高出了包干单价27.41元/m3。

以该工程发生2万m3土方量计算,则甲方需多支付54.82万元。

分析:

甲方对合同签约持慎重认真的态度,但因受专业限制等综合因素,某些甲方对施工合同的合理性缺乏深刻的理解,常常“误”签合同条款而招致损失。

实例3

某写字楼工程,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结算时按当地定额计价,乙方“让利5%”,除此4个字外未见到有对“让利”一词所做任何说明解释。

该工程实际结算时主要材料价格均由甲方核定,其中钢筋按中准价下浮6%,商品混凝土按中准价下浮10%。

进入结算程序时,甲方、乙方、中介方对“让利5%” 对结算的影响出现了五种不同的理解:

①指利润部分优惠5%,如一个工程定额计算利润为100万元,就优惠5万元;

②指计算利润时优惠5%,如一个工程定额计算利润率为7%,则优惠后按照2%计算;

③按照直接费让利5%,如直接费1000万,则优惠50万元;

④总价让利,如总结算价1000万,则优惠50万元;

⑤总价扣除甲供材料、甲方定价材料费用后让利优惠5%,如总造价1000万,甲供材料、甲方定价材料费共计600万,优惠(1000-600万)×5%。

分析:

按字面意思,第一种作法可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但实际工程中大家往往是按④做的,合同中如果注明是总价让利5%,那就没话可说了。

如果合同中除了让利5%这句话,其余什么相关话题都没有,甲乙双方私下里没订什么书面或口头协议什么的,那里面名堂就多了,但如果打起官司,持第一种观点的胜诉的可能性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