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工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定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只负责各环节的协调与组织。工程公司有的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工程的施工,而将所有设计、施工、采购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与组织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工程的,但仍将其中的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担保质量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直接参与工程的施工,对其取得的收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我国营业税对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工程的营业额都有明确规定。所谓包工包料是指建设单位不负责供应材料,而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并进行施工的工程。采用这种承包方式,施工取得的收入包括料、工费的收入。包工不包料是指建筑材料有建设单位提供、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的工程。采用这种承包方式,施工企业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收入。按照税法规定,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征收营业税。 

  因此,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为企业承包建筑、修缮、装饰、安装和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工程价款由下例四项内容组成: 

  (1) 直接费,即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计算收取的费用。 

  (2) 间接费,即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标准计算收取的非用。 

  (3)利润,即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标准计算收取的利润。 

  (4) 税金,即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费)标准计算收取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用公式表示为: 

  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所以,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械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完工奖等,都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此外,我国税法对下例几种特殊建筑行为的征税营业额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1) 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对方如何进行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 从事安装工程,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3) 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工程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 招标、投标工程的营业额。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的报价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中标的价格是计征的营业税的营业额,中标价格以后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

  [案例1]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装业务,2003年6月与甲方达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合同,合同规定,由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原材料约500万元,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劳务费200万元。2003年11月该工程完工,地税部门的同志要求该公司按照700万元计征营业税,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此表示不理解,500万元的材料费用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没有得到,这部分税收为何要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要求解答]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营业额应是多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据此,地税部门要求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照700万元计算营业额是正确的。 

  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签订“提供材料”建安合同同时要注意,必须将上述税收政策告知达泰实业有限公司,然后将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材料部分的营业税作为建筑工程预算的一部分,由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否则,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只能吃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