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二)合同价在中标价基础上要求承包商再次让利的条款;

(三)基本的养老保险保险(老保基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四)政策性投资工程设置带资、垫资条款;

(五)人工工资单价取定低于工程所在地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六)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在没有要求投标方核实工程量或实际核实工程量时间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设置承包方承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风险的条款;

(七)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履约保证金要求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返还的;

(九)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