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以自己为实际施工人为由,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应如何处理?

观点:建筑市场中因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接工程等情形的严重存在,以自己为实际施工人主张权益的纠纷也时常出现。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与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相对人仅仅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由于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在法律上确认了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的工程款,使得所谓的实际施工人经常以此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我们认为,司法解释虽然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该种主张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的,在某些情况下也类似于代位求偿,如果发包人对其主张不认可,只能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后实际施工人身份后进而在发包人仍欠付承包人的款项范围内予以支付。如果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发包人不予认可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也并不承担其他责任。

如果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的支付能够协商一致,自不存在上述问题,此时类似于代为支付的情形。在发包人根据协商结果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后,自然应计入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总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