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是否仍应对工程承担质量责任?

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如果是承包人原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自不待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的约定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失。由于法律对损失的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仅就工程修复的费用作为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其他费用不能索赔。我们认为该观点过于机械的理解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一切损失,均应属于双方应根据过错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不应仅仅限于修复费用。合同无效的正常处理途径是相互返还,使其达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由于工程的特殊性承包人的劳动和材料已经固化为建筑物不能返还。因此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留下的工程亦应是合格的工程。如果工程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如果工程质量问题还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作为行为人仍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