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报告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该规定确立了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最终以书面评标报告的形式体现,成果是推荐中标候选人。不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有关主管部门,都无权改变剥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法定权利,不得脱离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该原则保障了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独立的工作价值。
  评标报告具有四个共同特征:第一,应在完成评标后编制。第二,由评标委员会经全体成员签字后向招标人提交。第三,评标报告中应依法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四,评标报告应全面反映评标情况。相关部门规章对评标报告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1)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开标记录;
  4)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 废标情况说明;
  6)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还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在评标结束时,必须分别填写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评标意见表是评标报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评标报告包括:
  1) 项目简介;
  2) 招标过程简介;
  3) 评标过程;
  4) 评标结果;
  5) 开标一览表;
  6) 符合性检查表;
  7) 商务评议表;
  8) 技术参数比较表;
  9) 评标价格比较表;
  10) 授标建议。
  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报告还应当详细载明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格:评标委员会成员评价记录表、商务最终评分汇总表、技术最终评分汇总表、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最终评分汇总表、价格最终评分记录表、投标人最终评分汇总及排名表和评审意见表。
  (3) 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 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评标方法和标准;
  4) 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 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 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