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协调方法如何选择?

在实际协调工作中,上述协调方法不是孤立地使用的,经常是针对需要协调的问题交叉使用。在监理工作中,要从协调的内容、对象、目的等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协调方法。
8.5.1 根据协调内容不同进行选用
协调内容可以划分为下面几种类型,根据不同类型可用相应的协调方法:
1、交流信息,可用交谈法、非正式会议法、书面或口头介绍法和访问法等。
2、提供有合同效力的信息,可用书面报告、报表、备忘录和信件等。
3、下达指令,可用交谈和书面指令相结合的方法。
4、讨论问题并作出决定,可用正式会议方法。
8.5.2 根据协调对象不同进行选用
协调对象不同,采用的协调方法也有所不同。
1、外行对象更容易接受交谈、非正式会议、口头介绍等协调方法;而内行
对象可能更愿意采用如书面报告、正式会议等协调方法。
2、如果协调对象对项目和施工现场情况相当熟悉,那么其他一些间接的协调方法,如书面报告、交谈等就足够了;但对于不熟悉现场的对象,现场介绍和访问指导等直接的协调方法则会更有效。
3、如果协调对象较多但比较集中,可用非正式会议、现场介绍和访问的方法;如果协调对象较多而比较分散,书面介绍和报告是比较好的方法。如果时间允许,也可采用走访的方法。
8.5.3 根据协调目的的不同进行选用
根据不同的协调目的,可采用相应的协调方法:
1、如果目的是为了与对方更好地沟通。相互达成谅解,适宜采用现场访问和介绍等方法。
2、如果目的是能够获得对方的批准和许可,适宜采用正式书面报告和交谈等方法。
3、如果目的是能够获取信息,适宜采用非正式会谈、交谈或走访等等方法。
例如,了解附近居民对工程施工的意见,希望他们能够对施工中不可避免对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给予谅解,并得到他们的支持等,需要进行走访介绍、交谈和邀访等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