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有哪些?

第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到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内。
第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详见《内蒙古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总监办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交通厅质监总站(传真号0471-6968073),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快报》(附件3-1)
第五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