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的合同目的是依法依约取得工程价款。那么,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1742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将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结算的27条规则整理如下,供读者参考。

1.实际施工人有权获得 利润 。

2.实际施工人没有取费资格,不应获得规费和企业管理费。

3.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4.实际施工人雇佣工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费。

5.合同无效,约定人工费调差不予计取的,参照约定执行。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合同约定了人工费调差的,可参照该约定执行。

7.被挂靠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不能主张管理费。

8.被挂靠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未提供管理的,不能主张管理费。

9.被挂靠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提供管理的,可以主张管理费。

10.被挂靠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提供管理,其参照双方约定主张管理费的,法院可以酌定调整管理费。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总价下浮的约定亦无效。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达不到优质工程标准,总价下浮的,该约定属于工程结算条款。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该合同约定的优质工程奖励款应认定无效,不能参照执行。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合同中有关审计费负担的约定仍可参照执行。

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约定发包人有权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的,可参照约定执行。

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按照二类工程二类企业类别进行取费的,可参照该约定执行。

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取消工程项目应支付管理费和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取消工程项目的,不属于取消工程项目应当支付管理费和利润的情形。

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结算价款最终核减超过5%时超出部分的10%应作为罚金从结算价款中扣除,该约定属于结算条款。

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窝工致使工期延误,若经发包人确认工期顺延的,停、窝工损失不再由发包人承担,该约定可参照执行。

2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的,可参照该约定执行。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临时道路的维护、保通不另行计量的,可参照该约定执行。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发包人支付采保费和管理费的,可参照该约定执行。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垫资利息应属无效,应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垫资利息。

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约定固定单价风险范围以外的费用按照变更处理的,可参照执行。

2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办理施工许可证费用和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可参照执行。

26.转包人和分包人未结清工程款的,转包人对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2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系承包人向其材料商、分包商赔偿损失原因之一的,法院可酌定由发包人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