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为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认定无效?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导致的。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1、施工合同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这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只按照缔约过失来承担责任,即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为准备签订、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2、施工合同履行中被确认无效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按照下列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1)停止履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双方均不能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恢复原状。应根据质量状况区别对待:一是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或者该建设工程严重违反规划,在不应该建设的区域范围进行建设,应该对该部分工程予以拆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应该返还。二是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能够以较小的代价弥补工程质量缺陷的,为充分利用工程价值,节约社会资源,对该部分工程应该折价补偿。折价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比例折价。

  (3)赔偿损失。损失范围不包括上述恢复原状时的折价补偿。主要包括为准备签订、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和签订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但是,在此仍需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己建工程应该拆除,而建设方存在过错的,建设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该赔偿施工方施工工程中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如果是施工方存在过错的,施工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要赔偿建设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是已建的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或可以弥补工程缺陷时,这时的赔偿范围就仅限于工程材料和人工之外的实际支出费用和维修费用,仍然按照过错大小和比例承担责任。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此种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但仍应追究双方的其他相应法律责任,否则这种情况就和有效的施工合同没有两样了。第二、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分两种情况给予不同处理:一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工程款,但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或自己维修,或负担建设方维修费。二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如果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过错的,发包人虽然可以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但是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其它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其它损失,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的,应收缴财产。

  无效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除了承担上述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