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采招投标活动中,采购文件作为必要的程序性文件,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据,是评委评标的依据,也是签订合同的依据。采购文件的公正、准确、合理、适用,是确保招投标业务活动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然而,受复杂的市场环境影响,政采中出现了一些奇葩的控标手段,以下罗列十大控标手段,供大家参考。

一、时间控

某采购文件规定所投产品成熟度大于8年,且提供设备连续运行八年不死机的截图证明,加盖公章,满足此项的加5分;供应商连续经营20年以上的,加3分,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准。评审时,某厂商的响应文件真有其设备连续运行3000多天的记录和其20年前注册的工商执照证明。

二、财务控

某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近3年内无股权变更。某些卖来卖去的公司表示躺着中枪;规定实收资本不能为零,那些刚成立的公司表示受到了伤害。

三、颜色控

为保证机房的美观性质和设备警告作用,要求设备出厂外观为红色;为营造一个多彩的教学环境,从小培养学生的审美感,电脑主机颜色须为银黑色,显示屏须为背面红色外面黑色,鼠标滑轮必须为红色。一个多姿多彩的机房从此诞生了。

四、方向控

为保证高密度机房散热要求,所投设备必须为竖插槽,前后风道散热;所投电脑主机正前方要有两个USB接口,且为左右并列,主机背面必须要有四个USB接口。为方便老年人操作,音频线接口必须在主机正前方的左边的USB接口正上方。是否真有这么一款电脑?

五、利润控

为保障业务售后质量,投标单位必须提供所投品牌产品的备件库同等或高于档次产品,必须提供备件库照片,房屋合同,以及投标单位在有效期内随时检查备件库权益。发现备件库不合规,取消支付15%尾款。毛利低于15%就不要考虑此项目了。

六、检测控

要求交换机设备涂三防漆,符合国家xx标准,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报告。需要提供工信部入网证(IPV4/IPV6)、RoHS、噪声测试报告及9级抗震报告;提供某检测机构的XX检测报告,每提供一种某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得1分,最高得10分,没有此种检测报告的只能干瞪眼。

七、资格控

为保证产品成熟度,需提供XX部门的入网许可证,首次获证时间在2010年1月份之前,且单款单证,不得使用系列产品认证。光有证还不能上岗,资格老才行。

八、主场控

为保证售后服务的质量,要求投标厂商在XX省XX市XX县(9线城市)必须设有分公司,提供即时售后服务响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和9个月员工社保缴纳记录)。某些公司把主场优势发挥到了极致!客场公司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九、功能控

产品必须支持XX功能,提供功能界面截图(并加盖公章),提供对应功能的产品配置手册,提供手册官网下载链接,并打印手册全文加盖公章,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备案。这本手册打印出来,比标书还厚,太费纸了!某些供应商为了不浪费纸张就不来投标了。

十、授权控

提供某产品的厂家的授权、售后服务承诺函,行话叫报备,此件是供应商的必杀技。报备后,厂商将控制产品价格和渠道,未报备的供应商基本失去同场竞技的机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条款中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有利于招到较为优质的供应商。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链接>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