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之内必须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2)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报乡农业承包合同主管机关备案。

  (3)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需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大会或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