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计价文件的调整,最重要的一个依据就是合同。对于需要注意的几个地方我列举一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1.整体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总承包人已向发包人移交竣工图、竣工资料和全部钥匙后,支付至工程预结算总价的90%。

解析:如果图纸比较完善,在施工过程中所做的变更洽商较少,那么按预结算总价的百分比支付工程款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图纸不完善,特别是一些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甲方也会经常提一些额外的要求,这样会导致变更洽商的增加,如果甲方或监理审核不到位,那么在处理变更洽商的时候就可能会有疏漏,甲方单位很可能会出现金额超付现象,所以对于一些变更洽商比较多的工程,甲方应该按工程合同价支付进度款。这样就对施工单位就显得不是很公平了,这需要双方协商一个妥善的方案。

2.合同价款的调整第X条中约定“……单项洽商变更项目在3000元以内的不作调整……但只做直接费补偿和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解析:此处要理解单项的意思,一张变更单中可能会有几条工作内容,也就是有几项内容。因此,这里面说的单项,是一个清单项,而不是一张变更单。例如,一张变更单中有拆除墙体直接费2000元,新增砌筑2500元,那么根据合同,2000<3000,2500<3000,这2项费用都是不作调整的,也就是不计取任何费用,直接审减。

3.经监理公司审核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单项洽商变更项目在3000元以内的不作调整,单项洽商金额超过3000元的或单项洽商金额在3000元以内部分累计超过3万元的按实结算”。

解析:单项洽商金额超过3000元的或单项洽商金额在3000元以内部分累计超过3元的按实结算”。也是举例说明,变更单中的单项目直接费分别为1000元 2000元  2500元  3500元  4500元  20000元这6个金额,那么应该是3500 4500 20000这3个金额大于3000元,超过3000元的金额分别是500元 1500元 17000元,那么分部分项的总费用分别是500元 1500元 17000元,以此为基数进行取费。按第2条的原则处理,1000 2000 2500这3个金额均小于3000元,并且累计金额不超过3万元,毫无争议的审减。

总结:如果合同中出现第2条 第3条的情况,那么在实际施工中,应该是小于3000元的变更做在一起,如果分部分项费用是45000元,那么扣除30000元,可以拿到15000元+取费。不按这种方法做变更单,那么你低于3000元的全部作废,没有意义。

4.措施项目中的模板量按实际发生调整,单价执行综合单价,以项目为计量单位的计价措施,项目费用固定包死。

解析:在QQ群里有一个朋友问冬季施工费该采购哪些物资,并且管甲方要钱。如果你的承包合同中签到的是以项目计量的计价措施,项目费用固定包死,你采取的冬季保护措施不管有多少,你也是要投标时候的那些钱,所以这就说明合同的重要性了,不然钱白花。

5.实际施工时,钢筋/钢材及人工市场价格及机械价格超出开标当月信息价±5%时,超出部分予以调整。

解析:这条同样说到是超出部分予以调整。投标时候人工价格是100元/工日,实际施工时人工价格为115元/工日,那么超出是10元,而不是15元。

6.合同内有原单价的,执行原合同价格,和合同内单价接近的,参照合同价;合同内无单价的,施工方上报价格,由发包人审核。

解析:举例说明,有一个工程,其中单位单位工程有2个,这2个工程中都有墙体砌筑这个清单项,但是投标的时候没有进行统一调整材料价,或者是针对不同单位工程,采取了分别报价的原则,最后导致的就是综合单价不一致,那么如果你的变更洽商中有墙体砌筑的情况下,审计单位是要按照2个单位工程较低的综合单价给你计算费用的。

    对于新增清单项,或者是洽商项目,涉及材料的变更,需要重新组价,那么应该是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就已经要进行材料认价,让甲方给签字确认材料采购单价,否则在结算时再办理的话会很耽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