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零风险策略

  厂房租赁存在很多风险,主要管理风险,受经济环境影响造成经营风险。这两方面的风险,我们都是不可预知的,因此要降低这二者的风险,只能靠日后生产经营时及早发现以及即时做出应对措施,将损失降至最低。但有一样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就是厂房租赁合同的陷阱风险,就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前,明确以下条款,可以帮助你租赁厂房零风险,安心生产去。
  一、租赁物的名称
  租赁物是厂房租赁合同的首要条款,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不可能存在,如果名称规定得不具体、不详细,就容易导致双方产生误解,因此,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必须具体、详细地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有的要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
  二、租赁物的数量、质量
  租赁物的数量要精确规定,不能含糊不清,计量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执行。对租赁物的质量标准也必须规定清楚,这是确保承租人得以正常使用租赁物的关键。另外,有的租赁合同租期较长,应规定合理的磨损或消耗标准,作为出租人交付或接受租赁物以及承租方接受和返还租赁物的标准和依据,同时也作为区分责任的依据。
  三、租赁物的用途
  在合同中规定租赁物用途是租赁合同起码的要求,写明租赁物的用途,目的是为了使承租人能按照租赁物的性能正确、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由于使用不当而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期限,也可以不明确约定期限,对于明确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合同自然终止,承租人返还原物。但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将租赁的期限延长,也就是“续租”,续租期限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变。所谓明示方式即明示更新,是指当事人于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另订一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默示方式即默示更新,是源于法律的规定的更新,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届满之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对于未明确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在解除合同之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租金
  租金是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集中体现。租金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当事人在订立租金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租金的标准
  租金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租金的构成一般说来应包括租赁物的维修费、折旧费和投资的法定利息、上缴利税、必要的管理费及保险费等。还要考虑市场需求状况、出租方合理的盈利等。出租方不得将收取租金作为获得高利的手段,租金标准过高的,国家法律是禁止的。
  2、租金的支付及结算方式
  租金一般以货币支付,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其他物代替货币支付。以货币支付的,还应对租金的结算方式及结算银行、银行帐号等做出规定。
  3、租金的支付时间
  租金是定期支付还是不定期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分批支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将总金额及每次分别支付的金额及期限都规定清楚,如果需要预付租金,也应在合同中注明。
  六、押金
  押金并不是法定的必要条款。实践中有些租赁合同有押金条款,如租用照相机、自行车时,出租人一般要收取押金。押金是出租人要求承租人预付的担保出租财产的安全以及租金的支付的抵押财产。如果承租人到期不返还出租物和支付租金,出租人就从押金中扣除。出租人对某些灭失可能性较大的财产要求收取押金是合理的,但押金不能乱用,在大额标的物出租时,法律不允许收取押金,在私房租赁中,法律禁止出租人收取押金。
  七、租赁物的维修
  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责任具体由哪方承担,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出租方承担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方进行维修和保养有困难,也可以约定由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承担维修和保养的责任。实践中一般做法是:如果承租方按规定正常使用租赁物而发生磨损或出现故障,需要大修,那么,应由出租方负责。
  双方当事人对这些都要协商决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来,至于租赁物的日常保养维修,由承租方负责进行也切合实际。对于这项工作的费用支出,也应在合同中做出规定,如果没规定,一般要由出租方支付。
  八、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相互约定变更合同的情况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应明确规定违约金额的计算方法,赔偿要公平、合理。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有:
  ①按合同规定负责日常维修保养的,由于使用、维修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灭失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②因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租赁物而造成损失的,必须负责赔偿。
  ③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或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也可以要求承租方偿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④未按规定的时间、金额交纳租金,出租方有权追索欠租,应加罚利息,过期不还租赁物,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有:
  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租赁物,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金,承租方还有权要求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②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租赁物,影响承租方使用的,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负责调整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③合同规定出租方应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如未提供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④按合同规定派员就租赁物为承租方提供技术服务的,如因技术水平低,操作不当或有过错的,致使不能正常提供服务时,应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
  十、双方当事人还应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其它约定事项及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