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运用债权转让制度的意义

  建筑企业一方面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产生大量的对外债权,另一方面又由于拖欠供应商材料款、包工头劳务款产生大量的债务,形成了规模庞大的三角债。由于建设单位往往是行政单位和老客户建筑企业很难撕破脸皮与其对簿公堂。相对来说,材料供应商、包工头与建设单位没有厉害关系,其与建设单位诉讼时无须承受多大的压力。因此建筑企业可灵活地运用债权转让制度将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转让给供应商、包工头,从而有效地减少自身的债务。而建筑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也不属于依据法律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只要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没有不得转让权利的特殊约定,建筑企业即可将自己的工程欠款转让给第三者。另外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建筑企业的工程款的债权名义上为企业所有,实际为挂靠人所有。建筑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债权转让制度,有效地将这些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