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广大乙方施工企业来说,保障工程质量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验收不合格,就会面临拿不到工程尾款的情况,情况严重的话,还可能会被甲方反索赔,得不偿失。

不仅如此,即便是通过验收了,也不意味着乙方就能高枕无忧了,因为工程也有“售后服务”,在竣工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乙方依然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乙方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法律规定了两个概念,分别是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概念看起来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其实有很大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弄明白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对合法保障自己的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定义  

所谓缺陷责任期,指的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会扣留质量保证金。一般来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则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至于缺陷责任期的长度,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而保修期,则指的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其起算之日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竣工验收,那么保修期就要等到问题解决、工程正常通过竣工验收后才能开始计算。要是因为发包人的责任导致竣工结算一直没办理,那就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或发包人实际占有使用工程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联系与区别  

关于缺陷责任期,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最低期限,也就是说,要是甲乙双方没有进行相关约定,就可能出现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保修期则不同,对于不同的工程部分,法律都有一个至少保修多少年的规定。

一般来说,从期限上看,工程的保修阶段是包含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两个部分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并不能免除保修义务,也就是说,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一般同时具有保修责任和缺陷修复责任。

从具体操作上来看,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因承包人的因素导致工程缺陷,自然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要是承包人既不维修也不原因承担费用,那发包人可以从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相应费用,如果这些费用不足,则发包人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赔偿。一旦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就必须退还剩余的全部质量保证金。

总而言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目的、起算时间、责任承担都不尽相同。缺陷责任期是与质保金挂钩的,其设置目的是保证承包人履行缺陷责,时间较短,最长一般不超过2年。而保修期是为保证建筑物在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而设置的,时间较长,甚至可能跟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样长。

  结语  

无论是缺陷责任期还是保修期,其存在的意义都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在实践中,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要么由承包人自行维修,相关的材料费、人工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要么由发包人维修,但是承包人需要承担维修费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质量问题是在竣工验收以后才发现的,那么发包人只能要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者维修费用,而不能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拖欠尚未支付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