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作建房有哪些规定?

      答: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合作建房视为房地产

转让。在2001年8月6日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对已交清地价款的出地方,出地方直接进入土

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对已取得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协议用地土地

使用权的单位需寻找合作方的,须经过规划国土部门对规划、用地等问题进行审核,并补交市场地价后,再进入

土地交易市场以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

            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深府[2001]94号”文的有关规定,原农村征地时返还的工

商发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可以合作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