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建筑工程的发展。但是,在建筑工程中,工程管理秩序较为混乱,存在挂靠、转包等现象。文章主要针对建设工程挂靠法律纠纷问题进行阐述,旨在促进建筑工程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工程挂靠;法律问题;工程担保

随着建筑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使得建筑行业之间的竞争也愈来愈烈,并且建筑工程各个环节的风险以及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存在较为严重的“挂靠”、“转包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因此,积极对建设工程挂靠法律纠纷问题进行研究势在必行。

一、建设工程挂靠合同效力认定

(一)双方签订挂靠协议无效

在我国《建筑法》中,明令禁止挂靠行为,并且还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但是,依旧存在一些挂靠行为,对社会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建筑行业中挂靠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建筑资质,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严重影响,扰乱建筑市场,从而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影响。所以,我国《合同法》规定:一些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即视为无效合同。挂靠行为已经违反了建筑行业行政允许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挂靠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二)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

就现阶段来说,关于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和施工企业所签订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存在较大异议,各种观点不同。挂靠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合同法》中一些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即视为无效的规定。另外,依据《解释》中的规定“工程承包商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或者资质尚浅的施工人假借资质合格的施工单位之名和他人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已经超越了法律对资质不能假借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挂靠纠纷案件处理原则和责任承担

(一)一般原则

在挂靠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包括:合同相对性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例外原则。所谓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指的是:合同签订一方能够以合同为基础向合同签订另一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主要涵盖合同主体、内容、责任相对性。挂靠纠纷处理中,第三方在行使权力时也要遵守该原则,同时,该主张何挂靠人以及被挂靠企业之间纠纷处理的结果不会相互影响。所谓的利益衡量原则主要指的是:挂靠纠纷处理中,挂靠人、被挂靠单位以及第三方三者之间发生了真实的利益冲突,在利益位阶定位工作中应该将社会利益、主流价值情况、利益衡量标准等内容进行结合,将利益协调牺牲最小化作为主要目标,然后开展价值衡量;所谓的例外原则主要指的是:挂靠纠纷处理中,存在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挂靠人自身有良好的建筑资质,并且实际承包工程和挂靠人自身资质等级吻合,此时不能认定该工程承接存在的挂靠协议无效。原因是:建筑资质是建筑安全的根本保证,挂靠人自身的建设能力、安全措施等能够承包该工程,所以,即使出现资质假借问题,也应该认定该挂靠协议有效。另一种挂靠形式,该挂靠形式由被挂靠企业提供施工图纸以及施工管理,并且由施工单位和挂靠人直接进行工程结算,此时,挂靠人已经融入被挂靠企业的工程管理中,即使双方在交管理费方面存在挂靠协议,也应该认定该挂靠协议有效。

(二)挂靠合同民事责任承担

挂靠人以及被挂靠单位两者间产生的挂靠合同纠纷处理中,如果已经认定挂靠协议无效;则被挂靠单位应该及时将管理费(税款除外)返回给挂靠人;挂靠人对挂靠协议所包含工程的债权债务,具有承担义务。对于已经上缴的税款,视为该挂靠工程应该缴纳的税款,并且已经证实缴纳交纳,不返还。工程项目挂靠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先应该对第三方合同的相对人进行确定,如果相对人是挂靠人,则责任就应该由挂靠人承担。如果合同相对人是被挂靠单位时,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买卖、借贷合同责任承担

一般来说,买卖合同只是买卖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和合同以外第三人无关。如果挂靠人使用自己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应该及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不能涉及到挂靠关系。如果挂靠人使用被挂靠单位或被挂靠单位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借贷合同,那么时合同双方主体是被挂靠单位业与第三人,被挂靠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

三、总结

综上所述,积极对建设工程挂靠法律纠纷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及时明确合同的责任以及义务,减少纠纷的出现,保证建筑施工工作顺利开展。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对挂靠合同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应的原则对挂靠纠纷案件进行处理,才能保证纠纷处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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