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投标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及意义

一直以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工作准则,为促进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发展,国家还颁发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近年,各部委以及交通部又相继印发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的颁发,说明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逐步规范,促使招投标市场的准入更加合理有序,体现了自愿、合法、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标的最大特点是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招标投标的实质,就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落后的生产力得以淘汰,从而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基本上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进而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

2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工程建安费占项目建设总投资的比例最重,施工招投标的竞争也最为激烈,如何通过招投标活动,选择到一个实力强、履约信誉好的施工单位,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格,一直都是招投标工作的难题。在施工招投标的过程中,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采取围标串标、借牌投标(中标后挂靠施工)、恶意低价中标等极端行为,扰乱招投标市场,加大了后期施工管理难度。

(1)借用资质投标,挂靠施工。目前工程建设任务数量有限,而施工企业数量过多,不能满足施工企业的需求,“僧多粥少”的状况长时间难以改变,企业为求生存发展势必出现激烈的竞争局面。一些资质低的企业,甚至是个人,为进入招投标竞争,只能寻找符合要求的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以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然后由低资质等级的挂靠施工企业施工。而大型的高资质企业,由于自身管理成本高,在低价中标的环境下,自营难以中标,也愿意采用“挂靠”方式,收取管理费。这种从招投标到项目实施阶段的“挂靠”经营模式,不利于创建公平的竞争平台,加大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管理难度。

(2)恶意低价中标。交通部于2004年11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的《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四种主要评标办法。作为施工招标,工程图纸是预先发售的,各个投标人的报价基础是一致的,那么,对于通过了评标程序规定的符合性审查(主要为响应性条款)和详细评审(主要为业绩和资质要求)的众多投标人,投标报价是确定中标人的唯一标准,而近年推行较多的是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的初衷是为工程建设最大限度节约投资,但很多投标单位为了中标完全抛开工、料、机、管理、利润、税金等的正常考虑,恶意压低投标报价的现象愈演愈烈。招标文件通常规定“低于招标人确定报价上限85%的报价,评标专家认为其低于成本的,需投标人说明未低于成本报价,否则,将予以废标处理”,但是,是否低于成本的界限往往难以明确,专家难以此条款将最低价废掉。在笔者参与的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中,以土石方施工为主的简易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最低有低于上限达40%的,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设计变更均按中标价的降价比例同比例执行,可想而知,后期的管理难度有多大。

3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问题对策

(1)“挂靠”经营的监管措施。①严格资格审查,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在建项目和拟开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信息库。开标前,招标人与投标单位的联系往来(例如现场踏勘,答疑等),应尽量与法人公司进行联系,并做好往来登记;开、评标阶段,加强对各类证明材料原件的核验。笔者还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在建和拟开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信息库,便于招标人在招标时查验是否有一个项目经理在多个项目挂靠任职的行为。②完善招标信用管理体系。目前,我省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信用评价管理体系,但评价指标主要是针对参建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的履约行为设定。建议单独建立招投标阶段的信用管理体系,将每个从业单位参与投标的失信行为予以公开,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并将失信行为纳入评标资格审查,使从业单位提高对企业信誉的重视,遏制“挂靠经营”的现象。③加强中标后的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实行动态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可以采取定期检查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负责人员到场情况;工程款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基本账户或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且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定期向法人公司通报合同履约情况,约见法人公司管理人员协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将日常管理考核情况做好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等措施,使施工单位的法人公司必须介入参与项目管理。

(2)避免选择恶意低价的投标人。①强化报价评审。目前评标专家组中经济专家偏少,且若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是最低评标价法,专家组一般很少对报价进行深入分析,弱化了报价评审,没法对“是否低于成本价”这一主要问题进行判别和决定,建议加强评标专家组中经济专家的力量,对于一些规模较大,投资额高的工程,更应加强对报价的评审,避免中标后总是因价格问题扯皮。②公布参考造价。工程招标前,在批复概、预算以内,招标人需制定投标报价上限,即最高发包价,该价格应经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审查,我市的国有投资项目还需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查。在取得报价上限审批后,要求设计单位按批复的限价,重新编制清单预算,整理工程量清单,发给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注明了各工程项(细)目单价。投标人在投标时,自行编制和拟定了总报价,根据其总报价低于报价上限的比例,各工程项(细)目单价须按同样比例在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单价基础上降价。该方法既可使投标人参考工程总体和分项的造价水平,以免在总价上盲目降价,又确保了各工程项(细)目单价平衡。③推行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都是通过确定最优投标报价来确定中标人,最优投标报价的选择范围即是通过了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并经评审修正的所有投标报价。两种评标办法的共同点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均无法预知最优投标价格,杜绝了人为因素影响中标结果,不同点在于两种评标办法对于最优投标价的判定标准差异。最低评标价法前面已经说得比较多了,而合理低价法是采用二次平均计算,选择处于整体报价中偏下的报价作为最优报价,按合理低价法机制,最低的报价不会中标,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恶意低价抢标,抬高了整体报价水平。通过若干招标结果显示,采用合理低价法的合同价格水平要高于最低评标价法。笔者认为节约投资是应该追求的目标,在招投标过程中应该允许价格竞争,但是,公路工程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影响面宽,评标过程的价格竞争应适度,采取合理低价法体现了较低价格中标的导向,又避免极端恶意低价,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设投资,但同时降低了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管理、监理工作、业主管理的难度,提高了抵御各种意外情况和风险的能力。因此,在目前行业内信用评价体系尚未健全,契约意识有待提高的形势下,笔者建议可在一些规模大、技术复杂、施工难度高的项目推行采取合理低价法。

4结束语

本文论述了建设业主工程招投标方面的一些经验和见解,着重说明了招投标过程中“挂靠”投标、恶意低价中标两个较常见和对招投标影响较大的问题,限于本人水平以及从事工作性质和范畴,对于招投标管理论述不尽全面,一些论点仍不成熟有待再深入论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