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实例:高层建筑地下室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摘 要:地下室工程为高层建筑在软弱地基上建造地下室的典型案例,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复杂,相对完善的合同条件也难以述尽所有的施工条件,于是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形式便成为本工程施工外合同条件的补充。

关键词:地下室施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合同条件。

1 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地下一层,主体十八层框剪结构,建筑面积为24185.6m2,建筑物檐口高度为55.35m。该工程为二类民用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耐火等级为二级(地下室一级)。
拟建建筑设一层地下室,开挖深度5.0m,基底标高0.40m,地下室边界北离已建华商住楼约25.00m,其余方向开阔。该工程为二级工程,场地为二级场地,地基为二级地基,勘察等级为乙级,设计地坪标高为5.40m,结构类型为框剪——抗震墙,最大单柱轴力为5000KN,地下室埋置深度为5.00m(含承台高度)。
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分布的土层以软弱土为主,天然放坡或垂直开挖均不能满足基坑稳定性要求,必须采取支护措施。
承台及地梁混凝土采用C25(有地下室时为C30,应采用防水密实性混凝土,其防水等级、抗渗等级同地下室底板)。地下室底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C30,外墙的混凝土等级C30,采用防水密实性混凝土,其设计抗渗等级为S6,防水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应通过实验确定,抗渗等级应比设计要求提高一级(0.20Mpa),当混凝土外墙与柱相交处,(或局部混凝土外墙即是上部结构的混凝土抗震墙),交结处取两者较高等级的混凝土,其余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的有关规定。
地下室底板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是地下室工程的最大施工难点,本地下室施工面临建筑行业的三大难题:基础、材料、防水。只有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才能生产优质产品。而加强合同管理,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条件。
在本工程地下室承台施工中,业主与施工方也有多次争议,经监理方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耐心的解释说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工程顺利进行,也保证了工程质量。

2 工程所涉及的主要合同问题
2.1 工程变更争议及解决措施
图纸会审中承台上层原22钢筋修改为25钢筋后,承包人提出因主楼承台厚度为2.4m>2m,为保证钢筋绑扎质量及施工安全而修改支架的方案获得监理人的同意。承包人认为该方案的费用应由发包人负担,而业主方拒绝支付该费用。
对此项争议的处理,监理方认为:图纸会审中承台上层原22钢筋修改为25钢筋后,承包人提出因主楼承台厚度>2m,为保证钢筋绑扎质量及施工安全而修改支架的费用要求的分歧,监理方认为保证钢筋绑扎质量及施工安全而修改支架的费用不应由业主负担,因为主楼承台厚度>2m是承包人在投标前预知的,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是承包人的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所产生的措施费用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费用并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的,该分项与投标时的变化只是承台的上层筋直径原为22mm的修改为25mm,重量增加了8.2 kg/m2,这一修改并没有使承台的施工条件发生质的变化。
2.2 材料差价调整争议及解决措施
经过测算,本工程施工期间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的价格均比承包人报价时上涨了10%以上,承包商认为应予补偿,而业主认为原合同约定了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包括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涨跌,并且出具了其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凭证。
针对此项正义,监理方经过认真测算本工程施工期间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的价格确实均比承包人报价时上涨了10%以上,尽管合同约定了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包括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涨跌,但监理方认为施工期间发生的一些突发事件事件对材料生产和运输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不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同样该事件的发生也不是业主可以预见的,不是业主的责任造成的。鉴于此,咨询单位认为参照本省省建设厅颁发的《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对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的价格按照上涨幅度在10%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负,上涨幅度超出10%的部分由业主承担的方案进行主要材料价格的材差调整可以较为公平地解决业主与承包人在材料价差调整方面的争议。
2.3 基坑支护方案变更争议及解决措施
原施工方制定的方案中,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分布的土层以软弱土为主,天然放坡或垂直开挖均不能满足基坑稳定性要求,必须采取支护措施;基坑底不产生渗流。根据施工图±0.00定为黄海标高7.300,现施工场地标高为-1.8m。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地下室层高为4.8m,地下室底板厚为300mm,35mm,垫层厚度0.1m,石粉垫层0.1~0.2m。基坑开挖综合工期、质量、安全和经济因素,基坑支护经建设单位确认后,采用锚网支护。基坑支护方案与土方开挖相结合施工,夜晚进行土方开挖,白天对前一夜开挖的部分实施喷锚支护作业。(支护放坡系数按1:0.5~1:0.38不等,各边增加50cm工作面)。
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认为原先采用的的方案无法设计承载力要求,改为钻孔灌注桩的施工方案。
在工程结算时,双方各自提出自己的观点。
业主认为:业主与施工单位就该工程地下基坑部分单独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设计及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基坑支护方案修改意见,要求委托的设计单位对基坑支护方案进行优化,直至该方案通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因此,基坑支护的施工方案改变所增加的费用,业主不予承担。理由是本工程的地下部分基坑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固定总价,包括土方开挖、围护桩、基坑支护、土方回填,另合同中还明确了承包商设计的施工方案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意才能施工。而实际承包商采用的支护方案并没有通过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审查。作为专业从事地下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单位通过测算认为这种支护方案的地下承载力有一定的风险性,安全系数不充足,建设单位认为该工程安全施工是第一位的,必须按合同要求,任何方案须经过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意后才能施工,施工单位因履行合同不到位而产生的损失,不应当由建设单位来承担。
承包商提出:基坑支护的施工方案由原方案改为钻孔灌注桩,不仅将延误施工工期,同时也增加了施工费用,对工期可以通过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弥补,但施工费用的增加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理由是施工方案已经设计单位组织的专家认证通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没有理由要求调整,若坚持要调整,那就要承担增加的费用。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工程价款结算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为固定总价合同。
本案中基坑支护是基坑的分项工程,它的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应当从属于基坑工程,即应当执行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总价结算方式。基坑支护方案发生变化的原因是由于承包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其采用的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从最大安全角度出发,认为该施工方案的安全系数不充足,作为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在固定总价范围内,从经济、安全、质量、工期出发选优方案后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施工。因此认为支护方案发生变化是承包单位未能执行合同条款,所产生的成本增加不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即不予调整合同固定总价。
针对此项争议,应对固定总价合同有全面的了解。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承包商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充分考虑:①适用对象为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②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③工程范围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工程设计图纸完整、详细、清楚;④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方案、施工期间物价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因此认为支护方案发生变化是承包单位未能执行合同条款,所产生的成本增加不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即不予调整合同固定总价。

3 经验与启示
通过该工程设计变更和合同管理的实践,笔者认为变更管理、合同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监理人员要具有法律、技术、经济方面的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第二,要充分认识合同在工程管理中的关键作用;第三,变更工作应该前置到变更的实施过程中,变事后控制为事中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控制原则框架内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目标和控制程序,可以达到更加有效的控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