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作为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一种方式,其又细分为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自营建造,也就是我们下面要说的自营工程,是指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即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从事施工。企业在自营工程完工时全部采用工程定额结算,我们就分析一下这种核算方式的利与弊。
关键词:定额 自营工程 结算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作为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一种方式,其又细分为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自营建造,也就是我们下面要说的自营工程,是指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即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从事施工。
  现在企业在实务中较少采用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但在最近接触的一家大型集团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工程管理中对自行建造的工程大多采用了自营建造形式,而少用出包建造。通过近一步了解得知,该公司财务管理中有如下特点:一、在自营工程中使用的材料、人工、机械等,在发生时直接计入生产成本;二、自营工程完工时全部采用工程定额结算,财务核算中用该定额结转资产,同时冲减生产成本;三、产成品为零库存管理,即年末库存商品为零;四、自营工程大多为零星工程,最终完工后很多都不确认其形成固定资产,而是费用化。从该企业的核算程序再结合会计知识,我们可以简单得出以下结论:在企业当期全部库存商品均销售无库存的情况下,如工程完工后形成固定资产,该核算将导致企业的固定资产与当期成本不实,若工程完工后全部费用化,则对财务报表不产生影响。
  这种核算模式是否值得我们在工程核算时进行借鉴呢?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这种核算方式的利与弊。既然有企业采用定额结算这种方式来核算自营工程,其有利的一面就不容忽视,我认为该种核算方式对企业管理有利的方面有以下几点:
  一、工程完工时结算快捷。在工程完工结算时不再依赖于财务数据,可由施工管理的业务部门提供工程中所用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后,由预算管理人员直接套用定额就可以得出结算金额,保证工程结算的快捷。
  二、财务核算简单。自营工程的财务核算不用再使用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也不用按工程项目分别对材料进行单独核算,所用材料均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即可。
  三、利于公司内考核要求。定额一经制定,往往数年内不再变动,用定额核算的工程成本不受材料价格等市场波动影响,十分方便对公司内工程管理的成本考核。
  四、有利于用预算制度对成本进行提前控制。在年初时公司制定年度计划时,可根据工程预算直接计划工程费用,最后结算的工程价款与工程预算一般变动不大,利于公司成本管理。
  五、对达到预转固条件的固定资产核算更符合实际支出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在工程已完工可投入使用,但财务上关于该工程的数据尚未结算时,采用定额价格结算将使固定资产的核算更接近于工程实际成本。
  但该种核算方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这种核算方式与现行会计的相关规定不符。对于自营工程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明确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建工程都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企业如有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而企业的这种定额核算方式显然与该讲解的规定是相悖的。
  其次,这种核算将导致财务账面核算的资产成本与工程实际支出不符。根据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对可靠性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而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原则,对资产的确认条件中也要求“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在实务中,企业取得的许多资产都是发生了实际成本的,例如,企业购买或者生产的存货、企业购置的厂房或者设备等,对于这些资产,只要实际发生的购买成本或者生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视为符合了资产确认的可计量条件。而企业的工程定额与实际支出肯定是有差异的,尤其在工程定额不能及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修订的情况下,定额与实际支出的差额还有可能很大,这样对资产的核算金额两者就会相差较大,用工程定额核算的固定资产就不能反映资产的实际支出情况了。
  再者说,这种核算方式适用范围限制较多。根据该公司的情况,可以总结出,定额核算自营工程要想对企业的会计报表不产生影响,需要企业满足的条件较多,如工程项目要为费用化的支出,且产成品当期全部销售,期末无库存,否则将影响企业对当期营业成本与固定资产的核算金额。
  最后,这样的工程核算方式要对工程所用材料单独考虑需做进项税转出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企业对自营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要根据该工程是否归属于不动产而分别对进项税作出是否转出的处理。
  综上所述,尽管使用定额来核算自营工程对企业的工程管理造成了一定的便利条件,但一方面采用该种核算的限制条件太多,大多数企业均不能满足这些条件,而且这种核算方式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不符,因此建议企业应慎用定额来核算自营工程。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