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索赔计算实例  
一、案例背景
  NKDWS是一个日处理十五万吨水的水处理厂项目,由世界银行贷款。
  合同金额为200万美元,工期为29个月,合同条件以FIDIC第四版为蓝本。
  合同要求在河岸边修建一个泵站,承包商在进行泵站的基础开挖时,遇到了业主的勘测资料并未指明的流沙和风化岩层,为处理这些流沙和风化岩层,相应造成了承包商工程拖期和费用增加。为此,承包商要求索赔:
  (1)工期:17天
  (2)费用:12504美元
  二、索赔论证
  承包商在河岸边进行泵站的基础开挖时遇到了流沙,为处理流沙花了10天的时间,处理完流沙后,又遇到风化岩层,为了爆破石方又花了一周的时间。
  按照业主提供的地质勘探资料,河岸的基土应为淤泥和泥碳土,并未提及有流沙和风化岩层。
  合同条件第12.2款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如果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工程师应给予承包商相应的工期和费用补偿。
  上述流沙和风化岩层,如果业主不在地质勘探资料中予以标明,在短短的投标期间,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是无法预见到的。
  故承包商要求索赔相应的工期,多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
三、索赔计算  
1. 工期索赔计算
       处理流沙:                   10天
       处理风化岩层:                  7天
       小计:                     17天
  由于上述事件,承包商在这17天除了处理流沙和风化岩层处,无法进行其正常工程施工,故承包商要求补偿工期:17天
  2. 费用索赔计算
  (1)处理流沙的费用
       人工费:                 1240 美元
       施工机械费:               1123 美元       
       小计:                  2363 美元
       加15%的现场管理费            354  美元 2717 美元
       加5%的总部管理费            136  美元 2853 美元
       加3%的利润               86  美元 2939 美元
  (2)处理风化岩层的费用 
       人工费:                 885  美元
       材料费:                 2389 美元
       施工机械费:               1487 美元
       小计:                  3661 美元
       加15%的现场管理费            549  美元 4210 美元
       加5%的总部管理费             211  美元 4421美元
       加3%的利润                133  美元 4554 美元
  (3)延期的现场管理费
  管理费的提取采取按月平均分摊的方法。
  合同总价中的利润:
              2000000×3÷103=58252美元
  合同总价中的总部管理费:
           (2000000一58252) ×5÷105=92464美元
  每月的现场管理费:
        (2000000一58252一92464) ×15÷115÷29=8318美元
  延期17天的现场管理费:8318÷30X17二4714美元
  减去 (1)、(2)项中包含的现场管理费:
              4714-354-549=3811美元
  (4)延期的总部管理费
  延期的总部管理费的计算采用Eichealy公式
  分摊到被延误合同中的总部管理费A=被延误合同金额/合同期内所有合同总金额X合同期内总部管理费总额
  被延误合同每天的总部管理费B=A/合同期
  索赔的延期总部管理费C=B×延期天数
  在本合同期的29个月内,承包商共承包了3个合同,3个合同的总金额为425万美元,3个合同的总部管理费总额为17万美元。
          A=2000000/4250000×170000=80000美元
          B=80000/881=91美元
          C=91×17=1547美元
  减去 (1)、(2)项中包含的总部管理费:
         1547-136-211=1200美元
  合计索赔费用:   12504美元  
 
 
 
案例:
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业主为中国水电部鲁布革工程局,承包商为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监理工程师为澳大利亚雪山公司。在工程过程中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造成排水设施的增加,引起费用索赔。
(1)合同相关内容分析。工程量表中有如下相关分项:
3.07/1项:“提供和安装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42245547日元和32832.18元人民币;
    3.07/3项:“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10926404日元和4619.97元人民币。
同时技术规范中有:
S3.07(2)(C)规定;“由于开挖中的地下水量是未知的,如果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不足以排除水流,则工程师将指令安装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的付款将在工程量表3.07/3项中按总价进行支付”。
S3.07(3)(C)中又规定:“根据工程师指令安装的额外排水能力将按照实际容量支付”。
显然上述技术规范中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合同规定的正常排水能力分别布置在:
平洞及 AB段:      1.5t/min
C段 :              1.5t/min
D段 :              1.5t/min
渐变段及斜井:        3.0t/min
合计                  7.5t/min
按 S3.07(2)(C)规定,额外排水能力至少等于规定排水能力,即可以大于7.5t/min。
(2)事态描述。
从1986年5月至1986年8月底,大雨连绵。由于引水隧道经过断层和许多溶洞,地下水量大增,造成停工和设备淹没。经业主同意,承包商紧急从日本调来排水设施,使工程中排水设施总量增加到30.5t/min(其中4t/min用于其它地方,已单独支付)。承包商于1986年6月12日就增加排水实施提出索赔意向,10月15日正式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项目                日元          人民币(元)
被淹没设备损失          1 716 877        2 414.70
增加排水设施          58 377 384      12 892.67
合 计                60 094 261      15 307.37
(3)责任分析
①机械设备由于淹没而受到损失,这属于承包商自己的责任,不予补偿。
②额外排水设施的增加情况属实。由于遇到不可预见的气候条件,并且应业主的要求增加了设备供应。
(4)理由分析
虽然对额外排水设施责任分析是清楚的,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由于工作量表3.07/3项与规范S3.07(2)(C)、S3.07(3)(C)之间存在矛盾,按不同的规定则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①按规范 S3.07(2)(C),额外排水能力在工作量表3.07/3总价项目中支付,而且规定“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则额外排水能力可以大于规定排水能力,且不应另外支付。
②但按照规范 S3.07(3)(C),额外排水能力要按实际容量支付,即应予以全部补偿。
③由于合同存在矛盾,如果要照顾合同双方利益,导致不矛盾的解释,则认为工程量表3.07/l已包括正常排水能力,3.07/3报价中已包括与正常的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而超过的部分再按 S3.07(3)(C)规定,按实际容量给承包商以赔偿。这样每一条款都能得到较为合理的解释。
最后双方经过深入的讨论,一致同意采用上述第三种解决方法。
(5)影响分析
承包商提出,报价所依据的排水能力仅为1.5t/min,渐变段及斜井3t/min。其它两个工作面可以利用坡度自然排水。所以合同工程量表3.07/1和3.07/3中包括的排水能力为9.0t/min,即(1.5t+3t)*2/m。
承包商这样提出的目的,不仅可以增加属于赔偿范围的排水能力,而且提高了单位排水能力的单价合同。
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对每一个工作面布置排水设施,并以此报价。所以合同规定的排水能力为15t/min(正常排水能力为7.5t/min,以及与它相同的额外排水能力)。则属于索赔范围的,即适用规范S3.07(3)(C)的排水能力为30.5-4-15=11.5(t/min)
(6)索赔值计算
承包商在报价中有两个值:3.07/1作为正常排水能力,报价较高;而3.07/3作为额外排水能力,报价很低。工程师认为,增加的是额外排水能力,故应该按3.07/3报价计算。承包商对3.07/3报价低的原因作出了解释(可能是由于额外排水能力作为备用的,并非一定需要,故报价中不必全额考虑),并建议采用两项(3.07/1和3.07/30报价之和的平均值计。这个建议方案最终为各方所接受。
则合同规定的单位排水能力单价为:
日元:(42245547+10926404)/15=3544793日元(t/min)
人民币:(32832.18+4619.97)/15=2496.81元/(t/min)
则赔偿值为:
日元:3544793*11.5=40765165日元
人民币:2496.81*11.5=28713.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