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系建设工程实践中的行业惯例,都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进行应对和处理的法律手段。本文从建设工程实践角度分析了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以及在合同履行中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签证;工程索赔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合同管理是关键,而合同管理最主要的是工程变更和索赔处理。工程变更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及投资均有所影响,其中对投资影响最大。在工程变更中,就涉及到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当事人就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某些新情形达成的补充协议。而工程索赔则是有经验的承包人通过工程变更的权限更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有效机制。索赔的本质在于实现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之间风险的“再分配”。在建设工程实践领域,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之间的存在哪些关系,又有何区别,系本文关注的问题。

一、工程签证

(一)工程签证概念工程签证的概念来源于我国的建设工程实践。据考证,工程签证的概念起源于1961年,在一项工程中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产生了额外的费用,故承包人出具了一份费用清单要求发包人签字确认并予以补偿。由此便形成了最早的工程签证。①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②工程签证是工程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工程签证按照不同的标准可有多种类型划分,如现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直接性工程签证和间接性工程签证。(二)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有效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1)签证主体必须是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仅有单方签字不能构成有效的工程签证。(2)签证内容必须是涉及合同顺延、费用变化或工程质量变化等内容。(3)签证权限必须是有权主体才能完成,无授权权限的人完成的签证属于效力待定的签证,必须经过有权主体追认方有效。(4)当事人双方对签证内容协商一致。(三)工程签证的特征首先,工程签证具有明显契约的特点,系双方法律行为,签证系工程承发包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整个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工程签证涉及到的双方权责利已确定,可以将其作为结算工程量的依据。再次,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不可避免的现象,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关于工程签证,需要强调的是,工程签证并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合作文件的组成部分。主要理由是,工程签证作为一份变更后的新的补充协议,其效力解释需要结合整个合同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通用合同条款、图纸、清单等)的优先顺序来定,而非简单的等同关系,通过此点须明确了解工程签证在合同解释上的重要性。

二、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工程索赔,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因非自身原因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一定程序向对方主张权利的要求。这种权利,既有可能是经济费用的补偿,也有可能是合同工期的延长。③索赔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是法律赋予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手段。索赔有助于保障合同的如约履行,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权利关系的手段,对于企业而言,索赔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二)工程索赔的特征结合工程索赔的定义、性质以及建设工程本身的特点,工程索赔的特征可以概括为:1.索赔具有双向性。合同是有关权责利约定一致的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出现违约事项,对方都有权利向其提出主张要求索赔,索赔的主体具有双向性。在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进行主张索赔,而且承包方也有权向发包方进行主张索赔。2.索赔是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建设工程索赔是合同的乙方因遭受损失或权利损害单方向对方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主张,此种主张必须是在获得对方认可后方能实现,否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显然,索赔是一种单方行为。3.索赔以损失、损害的客观发生为前提。按照民法学的损害赔偿理论,索赔必须建立在损失、损害后果已经客观发生的基础上。无论是经济损失还是权利损害,没有损失或损害的事实而提出的索赔都是无法成立的。在建设工程中,经济损失是指发生了合同以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员施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或管理费等额外支出;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因恶劣气候对工程进度产生不利影响,承包方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

三、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的联系与区别

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都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进行应对和处理的法律手段,系建设工程实践中的行业惯例。从两者的关系看,工程索赔概念的外延比工程签证概念的外延更大,即工程索赔实际上包括工程签证;从另一角度讲,工程索赔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方先行提出索赔报告,经对方审核确认后形成的工程签证,工程签证可以讲也是工程索赔的重要证据之一,因此,二者从整体上看应是联系极为紧密的统一关系,但二者之间又有诸多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工程签证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涉及的范围广,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实践中导致工程签证的原因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或工程质量不相符,需要调整工程造价或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形成的书面文件,以备将来出现纠纷时用以解决双方纷争的依据。而导致工程索赔的原因主要包括: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索赔;合同缺陷导致的索赔;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非人为因素导致的索赔等。(二)两者涉及的主体意思表现形式不同工程签证是承包方与发包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系双方法律行为,其协商的结果可视为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签证一旦获得双方认可,其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工程索赔则是合同中的一方自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理应获得的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未获得,依法向对方提出应获赔偿的主张。可见,工程索赔系单方行为,而非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三)两者是否依赖证据不同因建设工程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发生不同于原设计、原计划的情况,这种变化系对原合同做出的相对调整,也是常理之中之事,故,双方对此变化做出相应调整并进行书面确认,并不需要相应证据作支撑。而工程索赔之前提系施工过程工程发生变化导致损害结果,双方对此有分歧,对此,必须依赖证据作支撑。(四)两者涉及的利益是否确定不同因工程签证是对双方认可的行为达成一致的结果,故,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基本确定,在工程结算时,对于双方认可的签证,均可直接作为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而工程索赔如前所述,系单方的意愿和主张,需要依赖证据作支撑,索赔款是否能实现取决于司法裁判的认可,是一种典型的期待利益,具有不确定性。

四、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的转化

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工程签证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是指除承包方、发包方双方就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合同及工程量清单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的事件所办理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中不涉及合同价款和工期变更的技术签证一般并无转化为索赔的必要和可能,故下文分析中不包括技术签证。④(一)对于未发生或未履行完毕的事项,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无关,如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在施工前所进行的签证,应属补充协议,并不涉及工程索赔问题。(二)对于已发生或履行完毕的事项,需要分情况讨论。1.工程签证对提出期限未做必要限制的,只要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签证申请,则进入签证审批程序。2.工程签证要求在适当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申请的,若一方逾期未提出相应的签证要求,则无法再主张签证;如果在索赔期限内,则可转化为工程索赔。3.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申请的,发包人明确表示认可且签证要件齐全、形式合法的,为有效签证,作为主合同的补充,直接成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若发包人未予答复、迟延答复或明确表示拒绝的,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未予答复、迟延答复行为予以认定,但对于明确表示只认可一部分的,承包人可以就剩余部分提出工程索赔;对于签证主体和内容有异议的部分,可以进行协商并进行追认,协商追认不成的,可以进入索赔程序。

五、结语

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作为建设工程实践中的一种行业惯例,容易引发出诸多问题,对此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增强签证意识,提高签证水平,严格按照签证程序签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签证的管理是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根本途径。通过本文分析希望使得建设工程中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为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