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价格水平调整办法 3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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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2-12-26 1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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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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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予以《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06年版)》、《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以下简称“概预算定额”)和《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以下简称“新版预规”)为计价依据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预算时,对计入定额基价的人工、消耗性材料和机械台班的价格水平进行调整和计算,不适用于安装工程装置性材料价差的调整和计算.
概预算定额价格水平调整的内容包括: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水平与概预算定额所规定的电力行业基准价格之问的地域价格水平调整,以及概预算编制水平年与定额基价水平年之间的年度价格因素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