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断链桩宜设于直线段,不得设在桥梁、隧道、立交等构造物范围之内。断链桩上应标明换算里程及增减长度。

2.凡下列位置应设加桩:

1)路线纵、横向地形变化处;

2)路线交叉点;

3)拆迁建筑物处;

4)桥梁、涵洞、隧道等构造物处;

5)土质变化及不良地质地段起、终点处;

6)省、地(市)、县级行政区划分界处;

7)改建公路变坡点、构造物路面面层类型变化处。

加桩应取位至米,特殊情况可取位至0.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