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本工程的有关施工方法和施工安排的书面报告,只有在获得工程师的批准后,才能开工。
 
2. 涵洞基础开工前承包人应按图纸确定的排水构造物的位置和标高进行施工放样测量,对连接的水沟、道路进行复测,核对涵洞的交角、涵底高程、孔径是否与实际水文或地方小路顺接,并经工程师核准。对发现问题应通过设计变更程序进行更改。
 
3. 排水构造物的基槽开挖和回填,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当混凝土砌体的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时,方可进行回填。
 
4. 排水构造物的基槽底面均应夯实到图纸规定的压实度。若基槽底面的地质状况与图纸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和加固措施,经工程师审核批准后进行地基处理。
 
5. 在软弱地基上修筑涵洞时,应在软基处理达到图纸规定及工程师批准的沉降期终了之后进行。
 
6. 为防止排水构造物的基底冲刷,承包人应严格按图纸要求施工。若工程师根据实际地形指示增加基底深度,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执行。
 
7. 涵管工程防水层的设置应按图纸进行,防水层材料应符合图纸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并经工程师批准。涂抹防水层的圬工表面,应先清除粉屑污泥;涂抹工作应在干燥温暖的天气进行。油毛毡、防水纸等防水层,应在涂抹的热沥青尚未凝固时铺设,使防水层和结构物粘成一体。
 
8. 所有砂浆砌体均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第13章第13.6的有关规定进行勾缝及养护。所有混凝土的养生和表面缺陷修整弥补,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 所有地面以下的隐蔽工程,只有在经工程师检验合格之后,才能掩埋。
 
10. 禁止施工机械直接在涵管构造物上通过,当涵管构造物上方填土高度大于0.5m时,经工程师书面批准,方可通过施工机械。
 
11. 由于承包人未执行上述有关规定而导致排水构造物的损坏和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重建。
 
12. 软弱地基段涵洞完工后应及时设置位移、沉降观测点,定期进行位移、沉降观测直至稳定,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