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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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4-10-30 19: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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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
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
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
(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
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 米(含4 米)的基
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 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
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
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 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
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
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 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
是经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
位。
1.4 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
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
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
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
得组织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