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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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评审制度

一、事项名称
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评审
二、设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矿井地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审查办理〈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的规定》(试行)。
三、许可条件,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评审符合以下要求:
1、报审《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矿井;
2、《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必须委托具备甲、乙级地勘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大型煤矿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编制;
3、编制单位必须依照晋煤行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进行编制;
4、报审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应实行实名制。报告的封二处应加盖法人代表和总工程师印章,封三处应打印参加编制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及负责编制的部分,由本人签名,不得以打印、复印代之。
四、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初审)——现场勘查——上报
1、省煤炭工业厅行业管理处负责接收下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和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后向评审机构下达评审委托书;
2、评审机构接到评审委托书后,组织专家对《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进行评审。经评审机构评审后须修改的地质报告,编制单位应按照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一般不得超过十天,逾期未上报修改报告,须重新行文申报;
3、评审机构完成评审工作后,将《评审意见书》(须经评审专家亲笔签名)报送省煤炭工业局行业管理处,行业管理处审查后行文批复;
4、因存在问题,不批复的地质报告由评审机构通知送审单位重新编制、重新申报,并报知行业管理处。
六、承诺时间
县局规划股在收到评审意见和设计单位修改补充完整齐全的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申报材料
1、企业对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初审意见;
2、《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报告中应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编制单位资质证的复印件。
六、有效期
《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批复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