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卫生部2004年11月颁布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水农〔2004〕547号)。该评价指标体系将饮用水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详见附录2.5〉。
1.水质
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即符合GB 5749—2006中表4〉的为基本安全。
2.水量
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L为安全;不低于20〜40L为基本安全。根据气候特点、地形、水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将全国分为五个类型区,不同地区的具体水量标准可参照附录2.4确定。
3.方便程度
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min为安全;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min为基本安全。
4,保证率
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