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市)、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企业在保证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恢复生产,更好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复工复产工作服务小组《关于促进建筑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泉复工复产城建〔2022〕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施工工期和停工损失 

  1.因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发包人应合理顺延工期,延期期限为因疫情停工时间至建设单位确认的复工时间。因疫情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前提下,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同时计取缩短工期增加费。 

  二、关于疫情防控费用 

  1.疫情期间,疫情防护物资费用、临时增设隔离设施费用、施工场地消杀费用、防护人员费用等,由发包人承担。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结算。在建项目在复工前要做好相关疫情防控费用签证工作。对于复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2. 4月30日前有序复工的项目,承包人用于疫情期间防控物资费用、防护措施费及隔离期内人机停工补贴的相关费用,作为疫情期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审批并一次性给予拨付。 

  3.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 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期间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4.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的支付。建设单位按监理审核批准的建安工程项目年度计划计算应付的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在项目开工后28天内或上一年度工程款最后一个支付周期一次性支付本年度的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施工企业应当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专款专用,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到位。 

  三、关于人工费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人工费执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泉建综〔2022〕8号),文中有效期调整为2022年1月31日至4月30日,期间人工费指数调整为1.3456。工程参建各方要做好人工费指数调整期间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工作。 

  2.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应急工程、未停工的重大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签订疫情期间人工费补充协议。 

  四、关于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 

  1.因疫情影响导致市场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按合同约定予以调整,承发包双方应就此及时办理签证,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承发包双方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协商确定可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具体种类。 

  2.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应急工程、未停工的重大工程项目,受疫情影响造成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价格异常波动的,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承包人提供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五、其他 

  1.疫情防控期间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按照本通知精神,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新冠肺炎期间要素价格监控,及时更新调整人工费指数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积极受理承发包双方的计价争议咨询,主动靠前服务,加强合同履行争议调解,切实解决好项目复工中遇到的计价困难,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发展造成的影响。 

  3.各有关单位就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工程造价计价问题,可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反馈。我局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有关规定,对本意见适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