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高质量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建筑工程品质提升为主线,以建筑施工安全为底线,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一、不断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源头引领工程品质提升

(一)持续提升工程质量品质。一是推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自治区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新建质〔2020〕4号)23项重点任务落实,重点从招投标、工期造价、设计等源头夯实工程质量管理基础,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建设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切实提升工程质量品质。二是不断完善装配式建筑质量管理制度,深入研究构件关键连接节点的设计施工质量管控措施,进一步提高设计图纸深度和精细化要求,切实满足施工需要。三是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的原则,在部分地(州、市)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先行在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宅工程、商品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进信用建设。一是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建质〔2021〕32号),加强检查指导和技术服务,推动施工单位建立企业质量手册制度。二是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市场与现场监管联动,加快推进现场监管信息对接招投标、市场准入和资质核查,实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在资质管理中“一票否决”制,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三)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严格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建规〔2021〕4号)要求,压实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保修管理首要责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确保合理工期和造价,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督促建设单位公开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推进数字化赋能工程品质提升,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的通知》(新建质函〔2021〕92号)要求,加快智慧工地建设及推广使用工作进度,建立奖励机制,激励工程项目深度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提升施工质量治理效能,实现项目质量管理“智慧提质”。

(四)依法加大住宅工程质量保修和投诉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新建质〔2018〕7号),主动面向社会公布质量投诉渠道,依法依规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研究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接诉即办”机制,按照规定时限妥善处理群众诉求,针对群众投诉较为集中和社会反映强烈的质量问题,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处理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指导,防止苗头性问题演变成群诉群访。

二、多措并举,建强工程质量人才队伍

(五)加强基层监督机构建设。重视基层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切实保障监督机构人员、车辆和经费满足监管需求,特别是保障开展监督抽查抽测的专项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运用社会资源弥补专业力量的不足,提高监督执法检查的专业性、准确性和针对性。

(六)加强监督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加强监督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吸纳优秀专业人才充实到监督队伍,采取以老带新、基层锻炼、现场教学等方式,提升监督人员综合素质。

(七)提升从业人员质量素质。强化技术工人个人质量责任落实,探索技术工人岗位负责制,明确岗位职责,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一线建筑工人施工水平有效提升。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加强技能培训,加快培育自有骨干技术工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防治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八)坚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源头治理。聚焦裂缝、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发挥质量标准支撑作用,宣贯落实《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XJJ129-2020),全面推进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切实解决住宅工程项目建设中质量投诉集中、群众关注的质量难点和热点问题。

(九)进一步优化和推进新技术、新工艺。创新样板引路制度,在设置交付样板、工艺样板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施工现场样板、检测报告、主要建筑材料信息等向社会开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优化住宅工程施工工艺,鼓励企业积极推广运用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新工艺、新技术。

(十)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质〔2021〕1号),认真抓好《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的宣贯落地工作,推动建设单位按套出具住宅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加强分户验收环节的追溯管理,研究探索建立分户验收“一户一档”电子档案制度,优化分户验收内容,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并整合分户验收记录形成电子档案,纳入房屋交付使用前业主质量查验内容。

(十一)有效提升老旧小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品质。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建办保〔2022〕6号)以及《关于做好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质〔2021〕4号)要求,强化工程质量共建共治共享意识,结合实际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质量常见问题,不断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同时,配合抵边一线乡镇干部人才周转宿舍和乡镇“五小”工程建设实施主体,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监督。

四、强化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促行业健康发展

(十二)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治理。深入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见证取样、送样和检测试验管理,加快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系统建设,对检测业务受理、数据采集、报告出具、归档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持续提升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水平。组织开展全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员能力验证活动,提升从业人员和检测行业质量水平。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机制,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定期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抽查,确保混凝土质量处于可控状态。健全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定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落实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运用。

五、织牢织密“三张网”,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十四)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行。一是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符合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管理实际的双重预防机制,规范建设运行标准,强化宣贯监督落实。二是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压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规范管理措施,夯实保障基础,确保双控体系措施落地,切实提高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能力。

(十五)持续加强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一是严格监督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落实,提升全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化水平,提高在建、拟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标准。二是细化考评标准,将智慧工地建设、食品卫生安全、建筑垃圾处置一并纳入考评范围,全面开展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三是通过项目自评、企业申请、属地审核、自治区审定的程序,创建一批自治区级标准化工地示范样板工程,以“安全生产月”“质量月”为载体,精心组织观摩交流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十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强化政企预案衔接,加强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整合,有针对性地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对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筑牢安全生产最后一道防线。

六、突出专项整治重点,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十七)坚决打赢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收官战。一是立足“两个根本”,认真总结排查整治、集中攻坚阶段工作经验,深入分析城市建设安全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具体措施,逐项推动落实。二是巩固提升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效,结合自治区城市建设特点,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管用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十八)常态化疫情防控。严格督促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10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20〕19号)等文件要求,健全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常态化和应急处置机制,坚持做好人员流动登记、测温、两码核查、公共和重点场所消杀等防疫措施,坚决遏制散发病例和聚集性疫情。

(十九)扎实推进两违清查“整治阶段”攻坚任务,认真总结验收工作成效。一是全面落实全区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要求,严格比照9项违法建设行为、5项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建立完善问题台账,依法依规督促整改。二是坚持工作调度和信息报告,采取实地核查、交叉互检的方式开展整改成效验收,做好经验总结。

(二十)持续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一是广泛深入开展《自治区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的宣贯落实,推进智慧工地建设进程,重点工程要力争做到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施工升降机、高支模、深基坑监测预警、绿色施工管理功能应用全面应用。二是持续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类系统(平台),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智慧化监管治理能力,助力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二十一)强化安全生产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加强对建筑施工“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的过程监督和动态监管,逐步实现安全考核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二是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狠抓建设工程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大力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引导施工企业参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七、打造行业监管“利剑”,依法严格执法和处罚

(二十二)依法执法检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强化日常安全生产督查。一是严格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深刻汲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坚持源头治理,加强前期工作深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常态化检查消除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隐患。二是制定落实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相关制度,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企业,创新差别化监管方式,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提升工程建设参建各方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二十三)依法依规动态核查资质(许可)一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告知承诺审批工作要求,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二是持续规范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机制,加大市场准入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审批“一票否决”制,严格不良行为诚信记录,建立安全监督与执法处罚联动机制,营造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行业安全发展环境。

(二十四)依法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跟踪督办和约谈问责制度,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严厉追究事故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严肃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警示教育、严格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迟报、漏报违法行为,防治结合,持续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和人员伤亡率。

(二十五)监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一是监督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各项举措,强化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全区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二是开展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专项排查和治理行动,督促指导建设工程项目合理合规处置建筑垃圾,提高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对于违规随意处置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视为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严格问责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