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监督格式文书

(2021版)

目  录

 

一、组织监督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二、日常监督
(一)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抽查记录表…
(二)建设工程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令整改完成报告(施工单位)
(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令整改完成报告(监理单位)
(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令整改完成报告(建设单位)
(六)建设工程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
(七)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报告(施工单位)
(八)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报告(建设单位)
(九)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十)送达回证


三、中(终)止监督
(一)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二)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三)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四)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五)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六)建设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七)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四、其他
(一)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单
(二)危险性较大(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四)案件移送单
(五)行政处罚记录表
(六)需要保存的其它文件、资料汇总表

 

分项目录

 

一、组织监督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监督备案号: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隐患处置措施、事故报告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终(中)止监督办理规定等工程程序和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4.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5.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6.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7.在危大工程险情、事故应急抢险结束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8.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9.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10.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1.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12.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13.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14.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5.按照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审核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和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监督安装、拆卸单位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等。
16.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17.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相关要求。
7.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10.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1.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12.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3.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4.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5.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6.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7.按照规定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中及时细化、补充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18.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编制、审核;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或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19.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0.危大工程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1.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22.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23.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4.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25.按照规定运用“省安管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上传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安全技术交底、上月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验收等资料。
26.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27.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28.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29.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0.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与阶段、环境相对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1.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32.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33.对建筑起重机械,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3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5.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6.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7.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8.关注作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作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39.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0.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四、其它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出租单位应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检测合格证明。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要在“省安管系统”中完成设备信息登记,并上传《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入库承诺书》。
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7.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测单位,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检测合格后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在“省安管系统”中上报检验检测报告。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装和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施工条件、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告知等。
9.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审核危大工程中的基坑工程监测方案,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

第二部分  安全隐患处置及事故报告


一、安全隐患处置
1.监督人员完成抽查后,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记录检查的部位、范围、内容及结果,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抽查记录表》。
2. 发现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督促立即整改,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抽查记录表》中记录。
3. 发现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作《建设工程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4.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制作《建设工程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5.《建设工程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工程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需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6.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项目拒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事故报告
1.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2.施工现场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施工单位应认真处理善后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我站在监督过程中抽查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一、考评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管理规定。


二、考评办法
1.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3.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我站对工程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5.工程项目应运用“省安管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三、考评结论
(一)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应当向我站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2.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3.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4.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5.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我站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三)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1.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 
2.发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防火、防汛以及周边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4.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6.“省标准化星级工地”目标创建项目,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现场复核中,检查项符合率达不到80%,或者规定项检查有不符合项的。
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每月下旬由项目部组织1次); 
2.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
3.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4.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还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四部分  终(中)止监督


一、中止监督
1.本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站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2.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我站对本工程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3.本工程中止施工后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我站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4.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二、终止监督
1.本工程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我站提交《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
2.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3.我站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分项目录


二、日常监督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抽查记录表

(二)建设工程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令整改完成报告(施工单位)

(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令整改完成报告(监理单位)

(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令整改完成报告(建设单位)

(六)建设工程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

(七)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报告(施工单位)

(八)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报告(建设单位)

(九)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十)送达回证

 

分项目录

 

三、中(终)止监督

(一)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二)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三)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四)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五)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六)建设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七)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分项目录


四、其他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单

(二)危险性较大(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四)案件移送单

(五)行政处罚记录表

(六)需要保存的其它文件、资料汇总表

 

分项目录二三四点击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苏建质安〔2022〕2号.rar
文件类型: .rar 135ece021f277bdd281940147447d75a.rar (52.4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