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公监〔2009〕38号

 

深圳市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按照“企业负责、社会监理、业主管理、政府监督”的安全保证体系要求,结合我市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城市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需参照本要求实施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工作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监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要求认真开展施工安全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填报相关表格文件。
第二章  检查要求
第三条 各项目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日开展施工现场(包括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如实填写《施工安全日志》(详见附件1),并将每周日志(复印件)报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每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条 各项目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每日进行安全巡查,并如实填写《安全监理日志》(详见附件2),对于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指令,同时对施工单位《施工安全日志》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如实填写《安全监理检查周表》(详见附件3),并将每月检查表(复印件)报备建设(代建)单位;
第五条 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必须建立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小组,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每月项目安全检查,填写《安全生产月报》(详见附件4),并按时将月报报备安全监督机构。建设(代建)单位应针对每月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典型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代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根据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签发《公路工程安全监督备忘录》(详见附件5)、《公路工程安全监督抽查意见书》(详见附件6)、《公路工程安全监督责令整改书》(详见附件7)、《公路工程安全监督停工通知书》(详见附件8)。并汇总安全监督检查数据,分析解决常见的安全通病,每月发布《深圳市交通建设监督管理简报》,每半年发布《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分析报告》。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要求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对照执行。

附件1:《施工安全日志》
附件2:《安全监理日志》
附件3:《安全监理检查周表》
附件4:《安全生产月报》
附件5:《公路工程安全监督备忘录》
附件6:《公路工程安全监督抽查意见书》
附件7:《公路工程安全监督责令整改书》
附件8:《公路工程安全监督停工通知书》
二○○九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公路 工程 施工 安全 要求
抄  报:市交通局
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综合室       2009年6月1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