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缺乏管理,评审专家自身存在着不少问题。
  1.部分评审专家责任心不强。由于招标评审工作不是评审专家的“正职”,评审专家基本上都是兼职的社会人,不是每个被称为“专家”的人都有很强的责任感。具体表现为:
  一是走马观花,敷衍了事,有的评审专家看看招标文件规定的符合性、响应性的条件,翻翻各投标文件,草草地评分,结果投诉不断。
  二是避实击虚,怕恼人,有些专家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对各投标人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后,不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部分进行详细评审,该澄清的,不澄清,该补正、修正的,不补正、不修正,担心过于认真会让采购人和投标人产生意见。
  三是趋炎附势,迎合采购人倾向性需要,评人情标的现象难以避免。2.部分评审专家有徇私舞弊的现象,且违规责任较低。随着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少数专家或多或少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现象。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也仅仅是通报批评或记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很少有实质性的处罚。由于法律对评审专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缺乏描述,权责不等的现状,造成在当今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屡曝丑闻,屡出事故。3.评审专家手握的自由裁量权大却责任不明。目前,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普遍过大,主观能动性较强,在未出现重大原则性问题情况下,对他们评标工作的是非曲直很难定论。在目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中,虽然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评审专家的主观因素,如综合评分法采用去除最高分和最低分、报价最低评分法等,人为因素已降至最低点,但往往不同专家对同一投标人评出截然相反的评标结果,例如评审专家有的分值普遍偏高,有的普遍偏低等打倾向分情况。不容否认的是评标方法体系和监督制约机制还存在着某些弊端需要完善,评审专家的评标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
  (二)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力度不足的问题。
  1.评审专家的考核制度不健全,管理制度的针对性不强。
  一是对评审专家的通知、到达指定地点的时间及专家的回避等信誉考核、专家每次评审情况的能力考核或年度考核没有书面规定,更谈不上建立评审专家个人信用、考核档案。
  二是评审专家库管理尺度较难把握,管严了,没有人愿意进专家库,管松了,问题较多。如果缺少必要的监督措施,仅仅靠专家的道德、良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规定只能是一句空话。
  2.评审专家缺乏针对性的培训,并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
  一是评审专家自身原因。部分评审专家认为进入了政府采购专家库门槛,就可以担任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不再需要学习《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也没有及时学习在评标中遇到新问题和新难题的解决方法。
  二是监督管理部门的原因。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一般是阶段性的,很多评审专家没有得到系统性培训和针对性培训。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制度不熟悉,对管理制度不掌握,对于自己作为评审专家究竟享有什么权利和承担什么义务也不清楚。
  3.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数量不多、行业范围窄和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数量明显不足,且评审专家的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评标质量。随着采购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多和范围不断扩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数量和专业范围已不适应目前政府采购形式发展的需要。对于某行业专家缺乏的招标项目,只能抽取相关或相类似行业的专家进行评审,造成评审不够准确,更严重则造成质疑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但评审专家库的某些行业的专家数量比较少,监管部门没有投入精力考虑评审专家补充问题,动态补充和管理机制不健全,不断出现熟面孔的评审专家,使评审专家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关联性的风险增加。
  4.缺乏淘汰激励机制。
  一是淘汰不及时。虽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较全面地规范了评审专家执业行为,规定了管理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2年检验复审一次,但因种种原因,管理部门却并没有做到,以至专家库的“出口”不畅。
  二是无褒奖措施。对评审专家的违规处罚“不痛不痒”,如对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也就是“通报批评或记录”,而认真负责、独立评审的专家也得不到应有的奖励,评审费不会多一点,甚至还会招来带着明显倾向性意见的采购单位的反对。久而久之,有的评审专家就不一定能“久经考验”。
  加强评审专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要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管理
  (一)加强评审专家自身的管理。
  1.建立评审专家“准入、退出、考核”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建立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用纪律约束人、处理人的良好机制。严格执行评标回避制度。严肃评标纪律,对不遵守评标纪律,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时常出错的评审专家,进行批评、现场纠正。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评审专家及时清除评审专家库。为此,要重视评审专家名册的建立与管理。对评审专家的条件、责任、权利、使用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评审专家准入和清出动态管理。严格评审专家准入制度,制定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对评审专家评审质量的考核,发现不合理、不负责任的评审行为要及时纠正。每年度对评审专家进行充实和淘汰。2.加强评审专家评标过程的管理。加强管理是提高评审专家评标质量的必要保证:一是明确评审专家权利和义务。实行透明评标,评标前让评审专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面对质疑或投诉,专家要为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包括解释自己打分的理由。二是独立评定。评审专家不得受外界干扰,特别是要正确地面对采购单位的评审专家倾向性意见,挺直腰杆做人,评标要体现个性与主观能动性、人云亦云、明哲保身不利于评标水平的提高。三是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现场监督。问题记录与考核积分相结合,实行黑名单制。评审专家库由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由集中采购机构使用,两者都有责任对评审专家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于人情分、倾向分、奇高奇低分、随意分、要责令做出解释,相关书面材料要由本人与监督者共同签字,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四是严格评标现场纪律管理。通讯工具一律关闭,并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评标现场封闭,拒绝无关人员进入。询标时不得出现倾向性言论,不得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与方法进行评定。3.严格限制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具体措施有:一是评分方法制作要精细,将评标标准定量化。评审专家评标依据的是评分办法,评分方法制作是否精细、全面是评审专家评标质量提高的前提。
  二是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三是为保证投标文件技术标评审的公平、公正,推行技术标暗标评审。对于技术较为复杂工程或货物招标项目的技术标书,应当暗标制作、暗标评审。在评审前,对各投标文件技术标书进行编号,隐去投标人身份,监督人员监督开封和编号,鉴证暗标部分包装的外观检查,防止外观被作记号。暗标评审完毕后,封存评审结果,再公布投标人名称。
  4.建立评审专家声明制度。一是评审专家应当声明是否熟悉评标项目。这项声明可以在通知评审专家参加评标时,告知其采购的产品或者服务,要求其声明是否熟悉该专业。有些情况的评标,评审专家不熟悉该项目相关专业知识,但人已经到了评标现场,感觉再说不熟悉,不但自己白来一趟,还害得评标没有办法进行,只能勉为其难。这措施对行业特殊的招标项目显得特别需要,避免质疑投诉。二是评审专家应在评标前声明是否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在目前的专家库管理中,还无法做到直接在抽取专家时即避免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参加评标。虽然当评审专家需要回避时,会导致需要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但即使出现这样的情况,也比评标结束后接到质疑或投诉,再重新组织评标要好得多。
  5.逐步实行“网上评标”。使用“网上评标”可以使评审专家摆脱繁琐的数据核对工作,专心于对标书评审,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此举不仅打破了专家的区域限制节约了社会成本,也有利于防止商业贿赂。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水平不一致,“网上评标”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二)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力度。
  1.扩充专家库的专家数量和专业范围。为使专家库有足够数量的专家供随机抽取,防止因人少易打探、贿赂评审专家的现象发生,并提高贿赂成本和难度。管理部门应加强专家库的管理。一是要从增量提质入手。管理部门应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招聘评审专家公告,公开招聘高素质的评审专家。另可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推荐本职单位符合要求的人员报名加入专家库。在保证数量的同时,更要注重评审专家的素质。对于个别重要或行业特殊的招标项目可通过借用邻近市区的政府采购专家库,实现专家库资源共享。二是对专家库进行专业设置分类,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性。由于部分专家品目分类过粗,同一专业分类的评审专家对同一项目所采购内容了解程度不同,导致评审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应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设置进行分类,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性。
  2.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定期宣传培训教育。一是定期培训。管理部门需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参加有关个人诚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标方法的讲座、培训及研讨,发放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提高专家依法公正评标的法律意识及执业能力。
  二是广泛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及专家评审管理等制度。这既是社会监督,同时也为评审专家创造一种工作氛围,使评审专家能得到更多的支持和理解。三是典型交流。如经验丰富的评审专家在评审项目时,管理部门可汇同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新入库评审专家列席评标,又如组织专题交流会,请资深专家介绍经验,请法律专家剖析评审专家违法违规案例。通过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培训,可提高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培养既有德又有才,又廉洁公正的评审专家队伍。
  3.建立评审专家考核机制。评审专家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考核管理办法。一是完善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日常考核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次评审活动后,由集中采购机构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监督人员分别对评审专家进行考评,考核内容包括:
  (1)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2)是否熟悉、掌握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3)是否能够在评审过程中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4)对于人情分、倾向分、奇高奇低分、随意分是否解释清楚;
  (5)是否能够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
  (6)有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7)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考核结果记入评审专家个人档案,作为专家续聘和奖罚的依据。评审专家个人档案应详细记录评审专家的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出席评标活动次数、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审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对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打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一旦发现评审专家有明显的徇私舞弊或者显失公平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二是集中考核由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日常考核情况,于每年末对评审专家进行集中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有违规、不良行为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处罚。
  4.建立评审专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追究制,本质上说是提高评审专家评标水平的外在约束力。具体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是警示谈话。评审专家如有两次不称职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二是通报批评。经调查发现专家个人存在的评审不认真、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评标等倾向性或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通报。
  三是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对不能履行评审专家义务,不能胜任评标工作并经考核不合格的、评议不称职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四是加大处罚力度,追究法律责任。评审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论是否造成损失均须追究相应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五是实行公开曝光制度。对违纪违法的评审专家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以示儆尤。
  5.建立评审专家激励机制。评审专家是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成效的主体,但同时也具备着兼职的特殊性,怎样才能把评审专家凝成一股绳,充分发挥团队力量。笔者认为,激励机制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地真正意义上的对评审专家奖惩措施几乎空白。评审专家在良性激励机制的环境中,更能激发潜能,从内心激发出的工作热情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更有利评标质量的提高。具体措施有:如对参加评标的专家实行“星级晋升”,使职业道德好、执业能力强的专家逐渐升“级”,“星级”高的专家才能参加关系重大的项目评审;定期对某一阶段如一年或两年参加评标的专家进行评奖;将表现优秀或不良的评审专家情况反馈到监督管理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