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成本合同形式的利弊

  在政府采购服务合同的授予中,采用成本合同,既能降低风险,又可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特别是合同价款或报酬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较为适宜。但成本合同又是一把双刃剑,在使用中既有利也有弊。

  其利在于:一是较好地解决了服务项目在采购中合同价款或报酬难以确定的问题,有利于合同的尽快履行,可以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相对地降低采购成本,同时也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降低了政府采购风险,使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考试大招标师,采用合同成本形式可促使供应商降低管理费用,也使合同当事人能同舟共济,共同努力履行合同,尽早让采购项目服务于社会,从这个角度讲也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可形成激励机制,采用成本合同形式既可为可能的成本超支留下一定的余地,同时又保持了供应商增加效率和有效性的合理动机。

  其弊在于:一是合同价款或报酬是一个未知数,采购人一方无法把握,有超出政府采购预算的可能性,不便于财政的精细化管理和支付;二是虽然就整个政府采购风险而言,可提高防范水准,但对于采购人来讲则加大了风险。在签订成本合同时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其主动权不在采购人身上;三是应额外支付一笔奖励费用,相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来讲,其费用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