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要求

2.4.1招标准备

招标人资格能力判定、制定招标工作计划、确定招标组织形式、落实招标基本条件、编制招标方案

2.4.2组织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经过资格审查、满足投标资格条件的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资格预审包括以下程序:①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和公告,确定资格审查方法、审查因素和标准;②在规定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③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④投标申请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内容、格式、时间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⑤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⑥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方法、审查因素和标准,审查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资格审查报告;⑦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2.4.3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和需要可以自主决定招标是否编制标底。标底信息和编制过程应当保密。

为避免发生串标抬标现象,招标人也可以编制,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格(最高投标限价)或采购预算额,或者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2.4.4现场踏勘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负责据此作出的判断和投标决策。

2.4.5投标预备会

所有的澄清、解答均应当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6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2.4.7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依法组建。依法必须招标的一般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2.4.8开标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不参加开标,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但事后不得对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公布标底;投标人代表确认开标结果。

2.4.9评标

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投标澄清、编写评标报告。

2.4.10中标

1)公示;2)定标(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3)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5日内提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报告应在公示期内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招标项目,还应向贷款人申请核准评标报告);4)发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或依据有关规定经核准、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4.11签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文件中的合同构成文件签订合同协议书。一般经过以下步骤:提交履约保证金;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备案、核准或登记;退还投标保证金、设计图纸等资料。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签订合同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步骤:①招标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草签项目协议;②中标人依法组建项目公司,签订有关融资合同,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③政府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并与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正式签订项目协议;④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