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概述

  招标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及公共部门集约采购的特有方式,起先主要在货物、工程领域进行,后来才推行到服务领域。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3年7月召开的第26届会议通过了货物和工程采购的示范法,在1994年5月召开的第27届会议又将服务采购纳入示范法的调整范围。欧盟分别在1971年7月26日和1976年12月11日颁布了《关于协调给予公共工程合同程序的第71/305/EEC号理事会指令》和《关于协调给予公共供应合同程序第77/62/EEC号理事令》。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开放包括服务领域在内的公共采购的行动纲领和时间表已经拟定,因此,1992年6月18日欧盟专门颁布了《关于协调授予公共服务合同的程序的指令》,与修订后的《关于协调授予公共供应合同的程序的指令》、《关于协调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的程序的指令》等构成了独具特色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英国财政部也制定了公共供应合同规则、公共工程合同规则、公共服务合同规则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条例等四个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法规。考&试大&可以说,将招标对象限于货物、工程和服务,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内容作为各国公共采购及招标规则的调整对象,这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共识。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服务领域的招标活动也取得了很大发展。新产品开发、设备改造、科研课题、勘察设计、科技咨询、证券发行等项目的招标不断拓展。例如,在通讯技术方面,国际通讯卫星组织于1988年2月就卫星地面站和监控站的建设及对卫星跟踪、遥控、监测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招标,我国有关企业中了其中的两个标。在科研课题方面,天津市科委曾在1997年就“工业化农业技术研究及示范区建设”这一天津市重点农业科技攻关项目进行招标,从8家投标人中选择了港田集团公司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在石油勘探方面,从1982年起我国陆续在海洋及陆上石油的勘探开发领域开展对外招标,1993年至今,塔里木盆地的部分区块已进行过几轮对外招标,既利用了外资又促进了对外开放。在工程项目建设方面,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哈同公路在建设中对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编写机构和监理咨询公司的选择等项目所需的各种服务进行了招标,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预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竞争机制的不断完善,服务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将会越来越蓬勃地发展起来,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必将给服务领域的招标投标事业带来更大的机遇

  服务,是指为集体(或别人的)利益或为某种事业而工作。这是中国汉语词典中给服务下的定义,即动词意义上的服务。而招标领域涉及的服务是指以招标方式进行的服务采购.将服务作为一种与货物、工程并列的采购对象。因此,这里所指的服务是一种无形商品,是服务提供者向采购人提供的某种活动,通过提供这种活动使后者发生某种变化。由此可见,“服务”这个概念的内涵非常抽象。同时,服务的外延也非常广泛,包括社会服务、金融服务、技术服务和商业服务等。因此,对于这样一个内涵抽象、外延广泛的概念,国际上有关服务或服务贸易的规则,包括上述提及的有关服务招标采购的指令或规则,都未明确地给出服务的定义。通常采取的做法是:先在法则中泛泛地下一个定义,然后在附录中具体列出本法则所指服务的范围。如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第一个指导服务贸易的框架性文件——《服务贸易总协定》(CATS)中,由于参加方彼此在不同的服务贸易领域优势不同,在如何界定服务的范围上产生了极大的分歧,几经磋商,最后列出的“服务部门分类表”将服务分为商业、通讯、建筑、教育、金融、环境、交通、旅游、娱乐等十一大类四十余部门。具体到有关服务招标采购的国际规则,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中,将服务定义为“除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同时准许颁布国列明某些当作服务看待的采购对象。欧盟《关于协调授予公共服务合同的程序的指令》中,也在对公共服务合同给出定义(指服务提供者与缔约机构以书面方式缔结的为了金钱利益的合同)后,在所附的服务目录中将服务分为A、B两类,A类包括公路运输、通讯、金融、保险、计算机、会计等服务,B类包括铁路运输、法律、娱乐文化、宾馆等服务,并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A类完全适用指令,在欧盟范围内进行招标采购;B类只有一部分适用指令,不在欧盟范围内进行招标采购)和不同的要求(对A类合同的招标程序要求较严,如必须采用公开、选择或谈判性程序,且除谈判程序外都必须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必须以最低标或以经济上最优为基准授予合同等等)。

  在界定服务的概念时,有这样一个问题,即某项建筑工程既包括工程咨询、设计,又包括材料设备采购、劳务人员雇佣、工程建筑、监理等诸多环节;某批设备的采购包括运输、安装、调试等;某项服务合同的标的可能既包括A类性质的服务,也包括B类性质的服务。可以说,纯粹的货物或工程、服务的采购情形是极少的,纯粹可界定为A类或B类的服务在某些情况下也很难。如何界定这类混合性的招标项目呢?《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2条中规定,“货物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条件是那些附带服务的价值不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工程指与楼房或建筑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有关的一切工作,以及根据采购合同随工程附带的服务,如绘图、地震调查等,条件是这些服务的价值不超过工程本身的价值”。欧盟采购规则中规定,如果合同包含服务和供应及货物的安装、放置,在分类上应看两者各自的价值,以价值高的为准。若一个合同同时包含工程和服务,而两者之间没有相对价值的比较,应视合同的主要目的而定。就拿软件合同来说,这种合同通常被视为服务合同,但如果这种软件是预先订制的或拿来就能用的,除通讯软件外,应当视为货物供应合同。至于某一合同A类和B类服务的区分,主要视各类服务的价值而定,在A的价值超过B时,合同应被视为A类服务合同;在B的价值超过或等于A时,视此合同为B类服务合同。考试&大&由此可以看出,各国在采购项目同时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一般都按三者的价值比例来确定项目的性质,以价值高的为准;在彼此价值相当时,视合同的主要目的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