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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场地设计考试作图辅导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3-10-24 15:15:47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应具有良好的朝向。
  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通。
  第4.3.2条 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
  3.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第4.4.3条 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 应远离振源
  1.静电复印室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
  第4.4.6条 中心控制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第5.3.2条 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0m,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2.1.2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三、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四、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2.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感染
  二、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三、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第2.2.2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
  第2.2.7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2.2.6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四、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五、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7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二、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三、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
  第3.2.4条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第3.2.5条 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三、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四、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3.2.6条 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3.2.7条 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
  第3.2.8条 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
  第3.3.1条 急诊应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第3.3.4条 抢救室宜直通门厅,
  第3.4.4条 住院用病房
  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
  第3.4.7条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一、设置集中使16床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12床设1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第3.4.8条 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
  第3.4.12条 妇、产科病房
  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
  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
  四、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第3.4.13条 产科的婴儿室
  一、应近产房区和产休室。
  二、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
  三、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
  四、配乳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得同护士室合用
  第3.4.15条 康复病房
  一、可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二、走道两侧墙面宜装扶墙拉手
  第3.4.16条 肿瘤病房宜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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